"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教育部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专项资助工程,2000年在西部12个省区开始组织实施。甘肃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2000和2001年每年各资助85名,每人资助2万元,并由所在高校减免一半学费;从2002年起,每年资助名额110名,每人资助2万元,并由所在高校免去全部学费。五年来,共资助大学本科生660名,其中省内院校190名,省外院校310名;特困农牧民子女397名,城镇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家庭子女103名;少数民族学生33名。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每年在中西部省区开办一批高中“宏志班”,资助一批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优秀高中生完成高中阶段学业。2002年起,按中央文明办的安排部署,又在武威市民勤一中和白银市会宁一中,开办了两个高中"宏志班",每年资助100名,每人资助6000元;2005年起,在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三年来,来自全省14个市、州50多个县(市、区)的贫困农牧民、城镇下岗职工和无业居民家庭的400名优秀子女得到了资助。十年来,高中宏志班的学生在得到社会、学校、老师的关爱的同时,积极带动他人,为培养良好学风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他们奉献社会,回报党和国家,将爱心接力棒代代相传。[1]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通知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委(教育厅):
为配合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中央文明委决定组织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从2000年至2004年(学年)的5年间,每年在西部12省(区、市)选择1100名新入学的部属和省(区、市)属重点高等院校特困生,每人资助2万元(分四个学年陆续拨付),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经费从中央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支出。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由所在院校减免50%。
二、资助条件
受资助学生应是西部12省(区、市)当年考入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或省(区、市)属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其家庭生活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
三、组织实施
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由中央文明办商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按年度下达指标,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会同党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2.确定受资助特困生的程序和办法由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委(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制定,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后实行。受资助学生由中央文明办颁发资助证书。
3.中央文明办每年作出“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预算,经财政部同意,分年度将资助款拨付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由文明办将资助款送交受资助学生本人。
4.受资助学生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部门通知有关高等院校。
5.西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要会同宣传部、教委(教育厅)指定专人同受资助学生建立联系。如受资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资助条件,可中止对该生的助学资助。
四、检查监督
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坚决防止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