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线交易是指于获悉未公开且后来证实足以影响 股票或其他有价 证券市价的消息后进行交易并有成比例的获利发生的行为。 即内线交易的要件在于:
获悉未公开消息
该消息有效影响有价 证券市价
交易后有与该消息成比例的获利发生。
内线交易可以是完全合法的证券交易行为,但是由于内线交易造成市场不公平,所以在多数情况之下内线交易常被使用在违法的犯罪行为描述。
证券交易法
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下列各款之人,获悉发行 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 股票 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未公开前,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 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买入或卖出。受规范的人,称之为“内部人”,其中包含:
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
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 股东。
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由前三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者。
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内线交易是指 上市公司职员借由职务或地位之便,利用尚未公开之资讯,买卖自己公司的 股票;或在股票公开买卖前,通知关系人购入股票。
虽然有许多 经济学家肯定内线交易对于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流动性都有正面帮助,但是世界各国多半都把内线交易列为违法行为。
内线交易并非全然是违法的,甚至有些 经济学家坚持内线交易可以使尚 未公开的资讯,以比较快的速度抵达市场,使得资本市场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但由于买卖双方对于资讯取得的不对称性会使 市场失灵,因此近年来各国 证券管理单位都致力于资讯的揭露。
资讯不对称性与资讯揭露
2001年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洛夫(George A. Akerlof ),斯宾塞(A. Michael Spence ),以及斯蒂格利兹(Joseph E. Stiglitz )所提出的不对称资讯市场的一般理论,此理论在现今资本市场被迅速验证。
资讯揭露
依新修正的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规定“重大影响其股票 价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财务、业务或该证券之市场供求、 公开收购,对其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 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之消息;其范围及公开方式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故并非 台湾证券交易所建置的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布之重大讯息,即为内线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须符合前开法条所规定之要件者方属之,其范围未来应依主管机关所订相关办法据以认定。
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 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 券的行为;
⑵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 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⑶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 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 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市场和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 律师、 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 信息的人员。
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 证券市场 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 信息,主要包括:
⑴ 证券发行人订阅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 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 投资行为或购置 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 到期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⑼可能对 证券市场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⑽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⑾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 普通股的 股东,其持有该种 股票的增减变化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⑿发行人 分红派息、 增资扩股计划;
⒀涉及发行人的 重大诉讼事项;
⒁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⒂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内线交易
(1)违反了 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上的各种 信息,是投资者进行 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 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2) 内幕交易损害了 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为 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 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 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 证券买卖,使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损害了广大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 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 内幕交易扰乱了 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 信息,人为地造成 股价波动,扰乱 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内线交易
13名华尔街主要 金融机构的雇员,日前因涉嫌内线交易而受到起诉。这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华尔街出现的最大的内线交易团伙,也是最近几年华尔街曝出的最令人瞩目的金融丑闻。
1500万美元暴利
纽约和华盛顿的检察机关上周四对涉嫌参与这个内线交易团伙的13人正式提出指控。这13人都是 美国顶级 投资银行的雇员或者前雇员,他们涉嫌参与出卖金融机密,帮助对冲基金和 证券经纪商获取暴利1500万美元的违法活动。这个案子涉及摩根斯坦利银行、贝尔斯登和 瑞银集团等多家 金融机构。
据彭博新闻社报道,受到起诉的人之一、 瑞银集团 证券研究部负责人米歇尔古滕贝格,多次把 股票评级结果提前透露给贝尔斯登银行的对冲基金经理埃利克弗兰克林等。弗兰克林和同事通过控制的账户进行交易,赚取了400多万美元。古滕贝格从获取的利润中参加了分成。
据 《华尔街日报》说,依照罪行轻重,这个犯罪团伙最高可被判处20年徒刑,同时还要面对证交会提出庞大的民事赔偿。
恢复对美国市场信心
长期从事金融评论工作的 美国企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詹姆斯格拉斯曼赞成检察部门对内线 交易行为采取的司法行动,认为这是恢复人们对美国市场信心的重要措施。
这次对内线交易团伙采取 法律行动是新一波整顿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行动。上一次是在2000年 网络泡沫破灭后的两三年里。联邦监管机构对安然、世通和华尔街一些 金融机构发生的一连串金融丑闻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内线交易违法之争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金融学教授查尔斯卡罗米瑞斯表示,打击违反职业道德、利用自己掌握的内线情报来非法谋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但是,目前这种高调的做法有可能过火。
罗米瑞斯认为,市场本来就是人们凭借一切可能得到的 信息来进行交易的地方,这也就包括了从某种渠道获取内部 信息的做法。从法庭对华尔街名人玛莎斯图亚特案子的审理来看,斯图亚特从内线经纪人那里得到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做法并不违法,而违法的是斯图亚特对法官撒谎。
因此,卡罗米瑞斯认为,在整顿 金融秩序时,要把直接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内线交易的行为,与从其他途径获取内线消息而进行交易的行为区别开来,不要扩大打击面。
但是,格拉斯曼说:“我相信有关内线交易的 法律。我们需要这样的 法律。”他同时认为,这一轮 金融秩序的整顿不至于削弱 美国市场的地位,影响到外资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