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税法对实行汇总缴纳的审批是比较严格的。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以处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