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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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起源

存款准备金最初源于保证商业银行对客户提款进行支付,之后逐渐具清算资金的功能,后来发展成为货币政策工具。在部分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出现存款准备金率为零、存款准备金制度弱化的现象;但是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欧元区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仍然是一项基本的货币政策制度,在货币信贷数量控制、货币市场流动性和利率调节,以及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限制货币替代和资本流出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存款准备金由货币政策调控工具转变为调控基础。存款准备金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存在局限性:一是准备金率调整对金融机构经营震动较大,准备金率变化需要银行重新调整资产组合,但是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如果市场发育不完善,超额准备金在金融机构间分配不平衡时,这种震动会更大;二是较高的准备金率会降低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运用资金的比例,并且,如果存款准备金调整频繁,银行会倾向保持较高超额准备金,进一步降低可用资金比例;三是由于多数国家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准备金作为一种税收,容易引发金融机构及市场融资同行逃避金融监管的现象,甚至形成脱媒。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在英国建立,18世纪的英格兰银行分支机构较多,有很好的商业信誉,与许多的私人银行有业务往来,逐渐发展成为中央银行,各家银行纷纷在英格兰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和提取现金,将一部分准备金自愿缴存在英格兰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雏形出现。美国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准备金。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的来临,各国开始意识到存款准备金的重要性,于是纷纷建立这一制度。就目前而言,但凡是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一般都采用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至今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五十一次调整【1984-2004年仅调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2016.3.1)40次】。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

最低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最高一次为由2011年4月的20.5%上调至2011年6月的21.5%,五一过后有可能降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并不是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一部分缴纳到央行的,而是由央行提供的借款直接存入该行在央行的账户的,央行收取利息。换言之,银行吸收的各类存款并不需要留出一部分用于缴纳存款准备金或超额准备金。央行有明文规定,银行的各类存款不得用于缴纳存款准备金。

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央行决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对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旨在防止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信贷增长过快。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信贷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般意义上,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工具被认为是比较猛烈的货币政策手段。

主要分类

在现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业务库,另一部分则以存款形式存储于央行,后者即为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存款准备金”存款。而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为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备付金)。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金融机构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超额准备金,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一般,人们只研究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没有研究“存款准备金”运营问题。

主要特点

“存款准备金”的特点是典型的规模可测、可控资金,只要“机构专业”,“规模合理”,“科学运营”,就会发挥既能控制“热钱”、“准热钱”,又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独特作用。

主要目的

实行存款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存款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

主要作用

虽然“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但存款准备金也是财富,是财富就可考虑其科学运营的问题,特别是存款准备金的长效运营,如果运营的好,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好处。

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并最终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金融制度演进到今天,原来的“副产品”已经成为“拳头产品”,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准备金保支付的作用倒不那么显山露水了,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宽,应付客户提款,已经不像早期那样过分依赖准备金了。

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

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对货币乘数的调节。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与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量存在着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则与存款准备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政策,可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而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货币乘数,最终起到收缩货币量和信贷量的效果,反之亦然。但是,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存在这样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当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以变动其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从反方向抵消了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很大,作用力度很强;三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量和信贷量的影响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辗转存、贷,逐级递推而实现,成效较慢、时滞较长。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往往是作为货币的一种自动稳定机制,而不是将其当作适时调整的经常性政策工具来使用。

存款准备金的四种职能:

第一,缓冲职能。通过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

第二,流动资产管理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

第三,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

第四,收入或税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

制度改革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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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大型金融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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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幅度

上证

深成

2016年02月29日 2016年03月01日 17.00% 16.50% -0.50% 13.50% 13.00% -0.50% 1.68% 2.47%
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10月24日 17.50% 17.00% -0.50% 14.00% 13.50% -0.50% 0.50% 0.73%
2015年8月25日 2015年9月6日 18% 17.5% -0.5% 14.5% 14% -0.5% -1.27% -2.92%
2015年6月27日 2015年6月28日 18.5% 18% -0.5% 15% 14.5% -0.5% -3.34% -5.78%
2015年4月19日 2015年4月20日 19.5% 18.5% -1% 16% 15% -1% -1.64% -1.96%
2015年02月04日 2015年02月05日 20.00% 19.50% -0.50% 16.50% 16.00% -0.50% -1.18% -0.46%

2012年5月12日

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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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

2011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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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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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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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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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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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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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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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

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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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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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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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2日

20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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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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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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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9月15日

2008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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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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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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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12日

2008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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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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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16日

2008年04月25日

15.50%

16.00%

0.5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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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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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8日

2008年03月25日

15.0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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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4.45%

2008年01月16日

2008年01月25日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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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2.41%

2007年12月08日

2007年12月25日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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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3.50%

14.50%

1.00%

1.38%

2.07%

2007年11月10日

2007年11月26日

13.0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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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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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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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3日

2007年10月25日

12.50%

13.00%

0.5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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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0.24%

2007年09月06日

2007年09月25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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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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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2.21%

2007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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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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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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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5月18日

2007年06月05日

11.00%

11.50%

0.50%

11.0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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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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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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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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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

2016年02月29日 2016年03月01日 17.00% 16.50% -0.50% 13.50% 13.00% -0.50% 1.68% 2.47%
2015年10月23日 2015年10月24日 17.50% 17.00% -0.50% 14.00% 13.50% -0.50% 0.50% 0.73%
2015年8月25日 2015年9月6日 18% 17.5% -0.5% 14.5% 14% -0.5% -1.27% -2.92%
2015年6月27日 2015年6月28日 18.5% 18% -0.5% 15% 14.5% -0.5% -3.34% -5.78%
2015年4月19日 2015年4月20日 19.5% 18.5% -1% 16% 15% -1% -1.64% -1.96%
2015年02月04日 2015年02月05日 20.00% 19.50% -0.50% 16.50% 16.00% -0.50% -1.18% -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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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4.55%

2010年12月10日

2010年12月20日

18.00%

18.50%

0.50%

14.50%

15.00%

0.50%

2.88%

3.57%

2010年11月19日

2010年11月29日

17.50%

18.00%

0.50%

14.00%

14.50%

0.50%

-0.15%

0.06%

2010年11月09日

2010年11月16日

17.00%

17.50%

0.50%

13.50%

14.00%

0.50%

1.04%

-0.15%

2010年05月02日

2010年05月10日

16.50%

17.00%

0.50%

13.50%

13.50%

0.00%

-1.23%

-1.81%

2010年02月12日

2010年02月25日

16.00%

16.50%

0.50%

13.50%

13.50%

0.00%

-0.49%

-0.74%

2010年01月12日

2010年01月18日

15.50%

16.00%

0.50%

13.50%

13.50%

0.00%

-3.09%

-2.73%

2008年12月22日

2008年12月25日

16.00%

15.50%

-0.50%

14.00%

13.50%

-0.50%

-4.55%

-4.69%

2008年11月26日

2008年12月05日

17.00%

16.00%

-1.00%

16.00%

14.00%

-2.00%

1.05%

4.04%

2008年10月08日

2008年10月15日

17.50%

17.00%

-0.50%

16.50%

16.00%

-0.50%

-0.84%

-2.40%

2008年09月15日

2008年09月25日

17.50%

17.50%

0.00%

17.50%

16.50%

-1.00%

-4.47%

-0.89%

2008年06月07日

2008年06月25日

16.50%

17.50%

1.00%

16.50%

17.50%

1.00%

-7.73%

-8.25%

2008年05月12日

2008年05月20日

16.00%

16.50%

0.50%

16.00%

16.50%

0.50%

-1.84%

-0.70%

2008年04月16日

2008年04月25日

15.50%

16.00%

0.50%

15.50%

16.00%

0.50%

-2.09%

-3.37%

2008年03月18日

2008年03月25日

15.00%

15.50%

0.50%

15.00%

15.50%

0.50%

2.53%

4.45%

2008年01月16日

2008年01月25日

14.50%

15.00%

0.50%

14.50%

15.00%

0.50%

-2.63%

-2.41%

2007年12月08日

2007年12月25日

13.50%

14.50%

1.00%

13.50%

14.50%

1.00%

1.38%

2.07%

2007年11月10日

2007年11月26日

13.00%

13.50%

0.50%

13.00%

13.50%

0.50%

-2.40%

-0.55%

2007年10月13日

2007年10月25日

12.50%

13.00%

0.50%

12.50%

13.00%

0.50%

2.15%

-0.24%

2007年09月06日

2007年09月25日

12.00%

12.50%

0.50%

12.00%

12.50%

0.50%

-2.16%

-2.21%

2007年07月30日

2007年08月15日

11.50%

12.00%

0.50%

11.50%

12.00%

0.50%

0.68%

0.92%

2007年05月18日

2007年06月05日

11.00%

11.50%

0.50%

11.00%

11.50%

0.50%

1.04%

1.40%

2007年04月29日

2007年05月15日

10.50%

11.00%

0.50%

10.50%

11.00%

0.50%

2.16%

1.66%

2007年04月05日

2007年04月16日

10.00%

10.50%

0.50%

10.00%

10.50%

0.50%

0.13%

1.17%

2007年02月16日

2007年02月25日

9.50%

10.00%

0.50%

9.50%

10.00%

0.50%

1.41%

0.19%

2007年01月05日

2007年01月15日

9.00%

9.50%

0.50%

9.00%

9.50%

0.50%

2.49%

2.45%

银行

企业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

股市

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强者更强。

基金

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

期货

没什么影响,基本上是随股市和债市走的。

存款

如果存款准备金下调,则资金流入期货市场,从而引发短期的剧烈波动。

利率调整

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没什么影响。

市场发展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多次调整。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并付1.62%的法定准备金利率及0.72%的超额准备金利率给各银行,由此导致对银行的财务约束不强,使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过高和银行对实行利率市场化并不热心,甚至是利率市场的一大阻力。还导致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操作成本过高。取消存款准备金利息乃大势所趋。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2007年12月25日起,年内第十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到14.5%,达到二十年高点,冻结资金3924亿元。十次上调存款准备金回笼资金1.8万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1月12宣布,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即从原来的16%上调至16.5%。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

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11月30日晚间宣布,从2011年12月5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自从2008年12月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之后从2010年1月起,央行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2年2月18日晚间,央行发布消息,决定从2月24日起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央行继2011年12月1日起首次下调存准率之后,又一次向市场投放大约4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

201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4月20日起下调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

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由现行的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即维持期内,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算术平均值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不得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同时,为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存款准备金考核设每日下限。即维持期内每日营业终了时,金融机构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日终余额与准备金考核基数之比,可以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但幅度应在1个(含)百分点以内。将存款准备金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提供缓冲机制,也有利于平滑货币市场波动。

2015年10月23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4]

202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9%。[1]

2022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4月25日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为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对没有跨省经营的城商行和存款准备金率高于5%的农商行,在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额外多降0.25个百分点。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8.1%。[5]

2022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本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8%。[6]

国外

中国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工业国家中央银行陆续将利率指标确定为货币政策调控的中介目标。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操作调控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水平的变动,通过利率风险结构、期限结构等机制影响金融市场各种利率变化,从而对金融运行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随着货币政策调控趋向以价格调控为主,强调预调和微调的精细化操作,单纯依靠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使用越来越少,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变化更多是从配合其他金融制度实施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角度出发,存款准备金制度逐步演变为约束货币供应增长、增强公开市场操作和利率调整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基础性制度。

采取利率调控的国家,中央银行多是将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其货币政策操作是确定和维护基准利率目标水平。为此中央银行必须对银行准备金供给及短期同业资金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对银行准备金的需求及同业资金有合理的预见性,然后才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调整流动性和市场利率。保持稳定和可预计的存款准备金有利于保证公开市场操作顺利进行和避免货币市场急剧波动,使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资金需求存在结构性缺口,以增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市场利率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要规定适度的最低存款准备金率。由于存款准备金用于满足准备金要求和支付双重需要,一般只有将准备金要求保持在足够水平上,使存款准备金要求超过清算准备金要求,才会形成可预测的流动性缺口;否则,如果清算需求经常超过准备金要求,准备金需求将会变动不定,从而增加预测准备金需求的难度和政策实施的复杂性。

词条图册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20多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多次调整。

1998年前,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金融机构需要在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用于清算。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1999年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下调至6%。2003和2004年,为对冲外汇占款,适度控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人民银行两次提高了存款准备金率,达到7.5%。

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适用一切吸收公众存款或负债并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委托代理或投资的关系。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加快,对哪些创新产品适用准备金要求关系到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改进金融服务、鼓励直接融资和减轻间接融资压力的背景下,应鼓励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如发行金融债券、开办代理理财业务。但是从存款准备金管理来看,不能因为商业银行有关负债业务在名称上没有“存款”二字就不适用于存款准备金制度,对商业银行向公众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产品应考虑适用存款准备金制度。恰当地把握存款准备金适用范围,在当前中国金融机构改革、金融产品创新的形势下非常重要。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地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改进金融服务。

利息,但是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趋于下降。如前所述,对超额准备金存款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超额准备金存款调整吸收过多流动性,不利于中央银行预测货币市场流动性。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可以促使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调整利率货币市场交易融通流动性余缺,增强对货币政策操作的敏感性。

2004年,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金融机构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越低。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综合了存款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要求和存款保险制度的有关思想,体现了中国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综合考虑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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