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文名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登记部门 湖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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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10年12月在湖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是湖北省教育厅主管的非公募基金会。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担任理事长,校长杨宗凯担任常务副理事长,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基金会的管理、运营。

建设宗旨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宗旨: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术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业务范围

基金会业务范围:资助贫困大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改善教学设施,设立教学、科研和专著出版基金。[1]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华中师范大学筹募社会资金办学的统一平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益机构。基金会秉承“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华师精神,强化内部管理,构建校友及社会贤士的爱心平台,促进华师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基金会坚持“集中管理、分项使用”的财务原则,严格财务制度,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科学管理,贴心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使用效能。

理事成员

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名单

基金会名誉理事长:章开沅 蔡勖

基金会名誉理事:楚天舒

理事会

姓 名 基本情况 基金会职务

马 敏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理事、理事长

杨宗凯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 理事、常务副理事长

黄永林 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 理事、副理事长

黄晓玫 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 理事、副理事长

吴敬东 华中师范大学发展办主任 理事、秘书长

林更茂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助理/纪委书记 理事

王恩科 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助理/研究生院院长 理事

骆军 华中师范大学校办主任 理事

李志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兼培养处处长 理事

吴俊文 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处长 理事

刘宏达 华中师范大学学工部部长 理事

朱长江 华中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 理事

彭南生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 理事

曹青林 华中师范大学科技与产业处处长 理事

曾浩 华中师范大学就业工作处处长 理事

张真 华师一附中校长 理事

朱友军 汉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

李理 湖南潇湘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

卢凯鹏 广西绿标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理事

监事会

姓 名 基本情况 基金会职务

吴晋生 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 监事、监事长

万才新 华中师范大学审计处处长 监事

李凯 湖北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监事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高教育和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术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由华中师范大学无偿提供。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52号华中师范大学校内。邮编:430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设立教学、科研和产品研发资助基金和专著出版资助基金;

(三)奖励湖北省内优秀教师;

(四)奖励湖北省内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资助湖北省内贫困学生;

(六)奖励湖北省内优秀留学生;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5-25位理事所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热心公益、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体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的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若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也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与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与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被判处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性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坚持“集中管理、分项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基金的更大效能。

第三十一条 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

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 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奖励的款项;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重大投资活动;

(四)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五)其他符合基金会各项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10万元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估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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