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中文名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现状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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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许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   2.时限: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市场管理分管负责人   2.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分管局长   2.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   2.时限:12个工作日(公示10个工作日,制作批准文件2个工作日)

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批准文件;   2.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批准文件;   3.登报公示材料。

一、实地勘察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2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市场管理分管负责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分管局长   2.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人员   2.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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