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中文名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现状 取消
目录导航

项目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1]

标准条件

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1、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 可行性分析报告;4、 投资协议;5、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应提交证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申请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5、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6、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1、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复印件);5、母公司的《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6、母公司确认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7、至少2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证明(经公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8、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组织机构

省交通运输厅港航管理局水运处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交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项目取消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齐中熙、赵文君)18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3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已经取消下放2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各省取消和下放平均比例,占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以上。

水运和海事领域是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交通运输部首先在水运和海事领域探索建立了管理权力清单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水运和海事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后的后续监管措施、14项水运和海事行政管理服务创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安排。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对审批事项普遍开展了“全流程再造”,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查时限。一些地方还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的服务方式。

据介绍,交通运输部还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将部分涉及市场准入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目前,“港口经营许可”、“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等4项前置审批已改为后置审批。这些与从业主体投资兴业息息相关的事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后,将便利企业进入运输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运输业的发展。

魏东表示,交通运输部将结合实际工作,在探索和完善水运和海事领域管理权力清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至所有审批事项。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把重点放在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力求放权到位,监管到位和服务到位[2]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