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国函[1993]98号):设立巴中地区。巴中地区辖达县地区的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巴中地区行政公署驻巴中市。
2000年6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2)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3)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南江县、平昌县、通江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2000年12月,巴中地区正式撤销,成立地级巴中市。巴中地区行政公署被新成立的巴中市人民政府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