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05 ——1978.03,河南省沁阳县柏香供销社检验员;
1978.03—— 1982.01,郑州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2.02—— 1985.01,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教师;
1985.01—— 1987.04,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政治经济教研室主任;
1987.04—— 1992.10,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政教系副主任、副教授(其间:1988.09—1989.07在复旦大学做蒋学模、伍柏麟教授访问学者);
1992.10—— 1993.12,中共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体改办)经改处副处级干部;
1993.12—— 1995.06,中共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体改办)经改处副处长;
1995.06—— 1996.0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调研一处副处长;
1996.03—— 1996.1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调研员;
1996.12—— 1998.05,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副秘书长(正处级);
1998.05—— 2002.03,中共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委书记(其间:2001.09—2002.01在中央党校市县委书记进修班学习);
2002.03—— 2002.06,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
2002.06—— 2002.11,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11—— 2003.03,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副厅级);
2003.03 ——2003.12,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
2003.12—— 2005.07,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洋浦工委副书记、洋浦管理局副局长(副厅级);
2005.07—— 2007.01,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海南省儋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厅级);
2007.01 ——2008.02,中共海南省儋州市委书记(副厅级);
2008.02 ——2013.0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3.03——2014.05,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
2014.05——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
海南省第四、第五次党代会代表、三届海南省人大代表。
在中央第七巡视组的指导下,海南省纪委对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赵中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赵中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等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予赵中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查,赵中社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船载导航终端设备采购、渔船更新改造项目指标取得、海域使用权变更、干部人事任用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滥用职权,违规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规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直接参与营利活动;包养情妇,与他人通奸。[1]
2014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海南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赵中社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
2014年12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海南儋州市委书记、海洋渔业厅厅长赵中社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赵中社被控受贿18起,受贿金额共计1077余万元,还滥用职权、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3年4月,被告人赵中社利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和海洋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海南某集团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等13家公司和王某等6人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687.4万元人民币、37万美元、50万港币、1110.01克黄金制品、33.5万元购物卡、5万元高尔夫球充值卡、1枚钻戒和1套高尔夫球具。共计1077.1159万元人民币(不含未估价钻戒的价值)。在担任儋州市委书记期间,赵中社置国家利益于不顾,违反用地申请程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7月和2012年5月,被告人赵中社在担任海南省海洋渔业厅厅长期间,超越职权违规审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在海南省纪委调查期间,赵中社主动上缴黄金制品1150.01克和1块未标明重量的金块。
当日,法庭按照庭审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法庭调查有序进行,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辩护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3]
2015年5月4日,海南省二中院发布消息称,海南省儋州市原市委书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厅长赵中社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海南省二中院日前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认为,赵中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规审批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海域使用金分期缴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行为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赵中社表示将上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