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引安1980年08月至1983年08月在西安市农业学校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9年03月在西安市灞桥区新合乡工作;
1989年03月至1992年05月任西安市灞桥区新合乡副乡长;
1992年05月至1994年05月任西安市灞桥区新合乡乡长;
1994年05月至1994年08月任西安市灞桥区洪庆镇镇长;
1994年08月至1996年11月任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主任(1992年07月至1995年12月,在陕西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6年11月至1998年11月任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党委书记;
1998年11月至2000年03月任西安市灞桥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1996年09月至1999年07月,在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0年03月至2002年09月任长安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2年09月至2003年01月任西安市长安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2003年01月至2007年03月任西安市长安区委书记;
2007年03月至2009年12月任西安市雁塔区委书记;
2009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3年12月至2014年02月任宝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14年02月至2015年11月任宝鸡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5年11月13日任宝鸡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6年01月至2016年02月,任宝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16年02月至2017年06月,任宝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7年05月至2017年06月,任陕西省委常委,宝鸡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陕西省委秘书长
2017年06月至2019年4月,任陕西省委常委,兼任陕西省委秘书长
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十九大代表(2019年4月终止)
2015年11月13日下午,陕西省委召开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有关正厅职干部拟任人选。表决通过钱引安任宝鸡市委书记。[2]
2016年2月21日,宝鸡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钱引安为宝鸡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3]
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并宣布:钱引安为中国共产党陕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4]
2017年5月,钱引安兼任陕西省委秘书长。[5]
2017年6月7日下午,宝鸡市委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会上宣布了省委关于宝鸡市委主要领导调整的决定:免去钱引安同志宝鸡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不再担任宝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6]
2018年11月1日,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钱引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7]
2018年11月30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依法终止钱引安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8]
2019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陕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钱引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钱引安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觉悟和政治意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拒不交代问题,对抗组织审查;将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在职务晋升、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私营业主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收受巨额礼金和消费卡等财物,长期与私营企业主打牌赌博;为政不廉、公私不分、家风不正,甘于被“围猎”。
钱引安严重违反 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钱引安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9]
2019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钱引安作出逮捕决定。[10]
2019年6月,钱引安涉嫌受贿一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钱引安利用担任西安市长安县人民政府县长、长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长安区委书记、中共雁塔区委书记、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1]
2019年8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钱引安受贿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引安利用担任陕西省长安县县长、西安市长安区区长、中共西安市长安区委书记、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书记、西安市副市长、宝鸡市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推进、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13万余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钱引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钱引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广东省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12]
2019年1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钱引安受贿案,对被告人钱引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钱引安受贿所得赃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钱引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1]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钱引安利用担任陕西省长安县人民政府县长、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长安区委书记、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书记、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宝鸡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推进、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13万余元。[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引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钱引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对查办其他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