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

浙江南麂列岛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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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麂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浙江省平阳县东部海域,总面积200平方公里,陆地面积11.3平方公里,拥有大小岛屿52个,似一颗明珠镶嵌于万顷碧波之中。列岛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有宽800米、长600米的贝壳河海滩;有海八珍之首的鲍鱼和名贵的石斑鱼等368种鱼类,有虾蟹类180种和数百种陆域动物。有贝类403种、藻类174种,占中国海洋贝藻类总数的20%以上,被誉为“贝藻王国”。是1990年被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中国首批五个海洋类自然保护区之一。

 

·         1 简介

·         2 自然环境

·         3 生物资源

·         4 管理条例

·         5 管理状况

·         6 保护意义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简介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0106公顷。位于西太平洋中部中国浙江沿岸海域,属于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区。南麂列岛为基岩丘陵岛屿,由23个海岛、14个暗礁、55个明礁等组成,最大岛为南麂岛,面积7平方公里,最高峰为大山,海拔229米,总面积20106公顷。该保护区地处温带和热带的过渡带,受台湾暖流和浙江沿岸流影响,贝藻类丰富,具有温带和热带两种区系和地域上断裂分布现象,是中国海域的重要贝藻类基因库。

南麂列岛的良好气候,特殊的海洋水文和地质地貌条件,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物种和生物群落。该保护区地处温带和热带的过渡带,受台湾暖流和浙江沿岸流影响,贝藻类丰富,具有温带和热带两种区系和地域上断裂分布现象,是中国海域的重要贝藻类基因库。这带海域成为海洋生物栖息生长的良好场所。该区有海洋贝类403种,约占中国贝类总数的20%;海洋藻类174种,约占中国藻类总数的20%。除了海洋贝类、藻类资源外,这个自然保护区还有368种鱼类、180种虾蟹类生物;有陆源种子植物317种、脊椎动物55种。因而它在科研、生产、学术上都有着很高的价值。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0106公顷,海域面积19071公顷,全区按功能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开发区。核心区有三处,最大的大沙岳--船礁,面积共663公顷。保护区内众多的小岛,各具特色。大擂岛和竹岛生长大量的水仙花,俗称"水仙花岛";此外,还有蛇岛、鸟岛等。南麂岛

的三盘尾则怪石众多,岩壁耸秀,草坪如茵,其旅游资源丰富多彩。

这个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海岛海域生态系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生态价值,对中国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每年暑期都有几万人到此旅游观光,而且游人逐年增多。保护区不仅是一个教学科研基地,也已经成为海洋生态旅游的良好场所。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

一、地理位置:保护区位于浙江省平阳县东南海域。

二、地貌:南麂列岛由33个、14个暗礁、21个干出礁、55个明礁组成,平均海拔70~80米,最高峰海拔229米,为大山。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01.0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190.7l平方公里。最大岛为南麂岛,面积720公顷,海岸线长3009公里。

三、气候:年均气温16.5℃,全年无霜,年降水量1164毫米。影响本区的台风平均每年为2.5次。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生物资源

南麂列岛的良好气候,特殊的海洋水文和地质地貌条件,形成了特殊的生态环境、物种和生物群落。该区贝藻类丰富,是中国海域的重要贝藻类基因库。区内海洋贝类有403种,约占中国海洋贝类的30%,占浙江沿海贝类总数的80%。贝类中分布潮间带的贝类196种,分布于潮下带浅海的贝类255种。其中14种为国内首次记录,22种至少尚未在中国其他沿海发现。有陆源种子植物317种、脊椎动物55种,海洋鱼类368种,虾、蟹180种;海洋藻类174种,约占中国藻类总种数的20%,其中蓝藻2种,红藻102种,褐藻34种,绿藻30种。

保护区按功能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开发区。核心保护区有三处,最大的沙岙——龙船礁,面积共663公顷。保护区内众多的小岛,各具特色。大擂岛和竹岛生长大量的水仙花,俗称“水仙花岛”;还有蛇岛、鸟岛。南麂岛的三盘尾则是怪石众多,岩壁耸秀,草坪如茵,其旅游资源丰富多彩。

南麂列岛的三盘尾则怪石众多,岩壁耸秀,草坪如茵,其旅游资源丰富多彩。有郑成功操练过水师的国姓岙,有宋美龄憩息过的栖凤居,有水仙岛和海鸥岛,景点多达100余处的三盘尾旅游点,景观有金沙碧海、奇礁怪石、异峰雅洞、天然草坪等。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5日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北纬27°24′30″至北纬27°30′00″、东经120°56′30″至东经121°08′30″之间的南麂列岛及其附近海域,总面积为一百九十六平方公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并将保护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环境保护部门、保护区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有权对保护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土地、工商、交通、旅游、建设、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管理局是隶属于平阳县人民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海洋管理部门的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平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南麂列岛的机构受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第五条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实施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保护区的机构的工作;
(五)设置和维护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
(六)组织并管理在保护区内的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视工作;
(七)开展有关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八)监督管理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活动;
(九)按本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平阳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六条保护区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户籍在南麂列岛的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在保护区内建立专业监察队伍保护管理与群众保护管理相结合的保护管理体系。
第八条保护区总体规划是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由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实行三级分区管理:
(一)大山、大山礁、虎屿岛、小柴屿岛、上马鞍岛和大沙岙部分沙滩,以及上述岛屿和沙滩的陆域海岸线外的部分海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稻挑山岛、后麂山岛、大檑山岛、海龙山岛、破屿岛、尖屿岛、平屿岛海岸线外二百米处和小柴屿一级保护区区界外二百米处的联线以内的海域和陆域,以及上马鞍岛一级保护区以北、以东、以南各一千米、以西至保护区西界的海域,除去与一级保护区重合的区域,为二级保护
区;
(三)保护区内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之外的其他海域和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以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的地理座标的联线范围为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位置和范围,应当标绘于图,予以公告,并设置有关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碑、标志物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禁止除下列事项之外的一切活动:
(一)经批准的科学研究和考察活动;
(二)行政管理活动;
(三)船舶在大山南端与门屿岛之间航道内的无害通航;
(四)经省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特别许可的其他活动。平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将一级保护区内门屿尾村的居民迁出,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活和生产。
第十二条二级保护区实行有重点的保护,在确保海洋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不遭破坏和污染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有规划、有控制的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旅游开发、渔业生产等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贝藻类的珍稀品种和繁殖期、幼苗期的贝藻类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经批准的采捕活动除外。
第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实行开发性保护,可进行指导性的开发活动,但不得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在三级保护区内贝藻类的珍稀品种和繁殖期、幼苗期的贝藻类禁止采捕,因科研需要经批准的采捕活动除外。
前条和本条所称禁采期以及禁采品种,由保护区管理局提出,经平阳县人民政府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审核,报省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进入二、三级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
进入二、三级保护区采集标本的,必须事先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按保护区管理局的规定进行。
从事第一款规定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包括照片、录像、资料、论文、图表等)的副本交送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第十五条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引导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渔民改变张网、凿挖等传统渔业生产方式,发展海水养殖、外海捕捞、旅游等产业。
第十六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采捕活动的,除按规定领取捕捞许可证外,还必须经保护区管理局许可。
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的渔业采捕,实行配额控制。具体办法,由渔政部门会同保护区管理局提出,报平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开发活动的,开发计划必须符合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在二、三级保护区内组织旅游活动的,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防止污染与破坏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严禁在保护区内开设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的同意;在一级保护区实施的涉外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和省海洋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制定绿化规划,绿化岛屿,保护植被。
禁止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林木、挖沙、采石、烧荒、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等破坏陆域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严禁在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建设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在保护区内已建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污染严重的,必须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在保护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二条保护区保护、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由海洋管理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
(一)从事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获得重要成果的;
(三)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界碑和标志物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一级保护区的;
(三)经批准进行科学研究、考察、教学实习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采集、捕捞贝藻类和其他海洋生物的;
(二)在二、三级保护区内擅自采集、捕捞珍稀贝藻类品种或者在贝藻类禁采期内采集、捕捞贝藻类的;
(三)未经许可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进行渔业生产的;
(四)在二、三级保护区内超过批准的配额采捕的;
(五)在保护区内擅自砍伐林木、挖沙、采石、烧荒、在野外燃烧废弃物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二、三级保护区内开设的旅游项目,损害贝藻类物种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取消该项旅游项目,并对开设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在保护区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因海上救助或者紧急避险,不适用本条例有关保护区禁入的规定。但在停留期间,超过救助或者紧急避险必需限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海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状况功能区域功能区域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浙江省平阳县南麂镇,南麂镇辖11个行政村,南麂岛常住(户籍人口,2001年)居民为2272人,流动人口约为3000人(捕鱼作业人员),旅游季节(6至9月)流动人口约为4至5万人。南麂列岛经济结构单一,近海渔业是岛上的主要产业,历来以张网及采集海洋贝藻类为生。1990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南麂列岛成为中国首批五个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1998年又成为中国目前唯一纳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的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

2002年又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列为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南部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成为一个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以海洋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为主要对象的特定海洋生态保护区,它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海洋生态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重要的地位。保护区建区及《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国家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保护区管理局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在管理经费严重不足和硬件设施简陋落后的情况下,为了贯彻实施《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凭着对海洋自然保护区事业的热情和使命,对保护区开展了卓有成效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就。组建了一支监察和管理队伍;建起了综合办公大楼、监察管理楼和海洋生物展览室等;配套设施(通讯、码头、公路等)也有了较大改善。在保护区内进行渔业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展览中心展出的各种贝藻类标本达500余种;在核心区内的一些稀有贝藻类群有些已成为常见种;一些原本光秃秃的岩石上,也已长满了各种贝藻。

1999年12月,保护区管理局被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评为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现保护区不仅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成员,而且还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南部海域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中的示范区和浙江省海洋生态休闲渔业产业化示范区。

南麂列岛还被列为国家级海钓基地和省级风景区。仅每年暑期就有数万人上岛旅游观光。随着保护区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游客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保护区的建设不仅与中国海洋自然保护事业、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而且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

1999年,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被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评为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先进集体。2002年,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又被列为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全球环境基金“中国南部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四个示范区之一。2005年,南麂岛被《国家地理杂志》评为中国最美丽的十大岛屿之一。此外,南麂列岛还先后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中国海钓基地、省级海洋科普教育基地、省级生态镇和市级文明镇。

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意义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

1、保护区贝藻类种类之多,区域性之广、区系之复杂为中国罕见。

2、保护区藻类具有温带、热带两种区系特征和地域上的断裂分布现象。

3、可以作为中国海洋贝藻类“南种北移”、“北种南移”的重要引种驯化基地和合理利用贝藻类资源的示范工程研究基地及科研基地。

在这里的大沙吞已树起国家海洋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的“国家级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区碑,这是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海岛海域生态系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生态价值,对中国和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有重大意义。同时,每年许多人纷纷来到南麂列岛,参观这个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仅每年的暑期就有几万人到此旅游观光,而目游人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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