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红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HONG KONG”的标准字样。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中间是五星花蕊的紫荆花,周围写有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文“HONG KONG”。寓意与区旗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所使用的红旗代表祖国,白色紫荆花代表香港,紫荆花红旗寓意香港是祖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并将在祖国怀抱中兴旺发达。花蕊上的五星象征香港同胞热爱祖国,旗、花分别采用红、白不同颜色,象征“一国两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除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HONG KONG”的标准字样外,中间也是红底白色五星紫荆花蕊图案,其寓意与区旗相同。[1]
早在1965年,香港已经采用洋紫荆作为香港的市花,当时新成立的市政局就用了洋紫荆为标志。1997年后使用的香港特区区旗区徽设计继续采纳了洋紫荆花的元素。
香港地区受英国管治个半世纪后,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采纳洋紫荆花的元素作为区徽、区旗及硬币的设计图案。
为了给香港特别行政区设计标志,1987年,征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启事在报纸上公布后,分别从香港、台湾和内地征集到了7147幅图案。[2]
肖红(右)1990年2月16日,由全国九届人大代表,河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副院长,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多样达品牌设计有限公司首席设计顾问,河南省青年联合会常委员、河南省政协委员、开封市政协常委、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 现任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 肖红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上,以34票对15票(1名委员请假),超过2/3的高票通过。
本次会议评选出的区旗、区徽最佳的图案,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公布。
1996年8月10日,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标准号 | GB 16690-2008 |
中文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
英文名称 | Hong Kong |
发布日期 | 2008-06-19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起草单位 |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中国标准分类 | A22 |
标准号 | GB 16690-2008 |
中文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 |
英文名称 | Hong Kong |
发布日期 | 2008-06-19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起草单位 |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中国标准分类 | A22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1)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旗面为红色,其色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五分之三。各花瓣围绕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
(2)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呈圆形,徽面由红色环形窄边、文字区外圈、红色内圆及五星花蕊动态紫荆花图案所组成。位于徽面内圆中央的动态紫荆花图案为白色,由五片花瓣组成,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各片花瓣环绕徽面中心点顺时针均匀排列。紫荆花中心点位于徽面的中心点。文字区外圈位于红色环行窄边与红色内圆之间,为白底红字。外圈上方均匀排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文繁体区徽标准字样。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点。外圈下方均匀排列着英文“香港”区徵标准字样,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中间分别镶有一颗红色五角星。五角星的一个角尖朝向徽面中心点。中英文字样和五角星均以徽面的中轴线为准对称分布。徽面中红色的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红为其标准。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并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3]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尊严。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使用国徽,以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因此,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同时,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既要体现“一国”,悬挂国旗、使用国徽;又要体现“两制”,可以悬挂区旗、使用区徽,以适应香港在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与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经常发生联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