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模式的优势在于,政府部门既节省了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又可在瞬息万变的 信息技术发展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而 企业也可以从 项目承建和维护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 私人投资承担 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 私人投资者根据 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 特许协议(concessioncontract)或许可证(license),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 项目的设计、 融资、建设及 经营。在特许期, 项目公司拥有 项目的 占有权、 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 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 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 特许权 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 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 贷款本金、 利息或 红利所需要的 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 项目公司也要承担 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 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 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 金融机构和 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 担保。
不同点: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 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 经营项目设施。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 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 私人投资者在 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 风险,高回报的原则, 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 投资并获得 投资回报, 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 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 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 项目设施 经营权无偿移交给项目 东道国政府。由此可见, 项目设施最终 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 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 所有权。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 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 项目设施拥有 经营权,但该 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 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 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而BOO方式, 项目的 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