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中文名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
成立时间 199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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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名誉 会 长:张中伟(四川省人民政府原省长)[1]

会 长:张作哈【拟任】(四川省人民政府资政)[1]

常务副会长:李仁霖(省农科院原常务副院长)[1]

副 会 长:四川省各涉农厅(局)厅(局)长[1]

秘 书 长:刘 洁[1]

业务范围

1.全省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调查研究;

2.涉农投融资政策咨询、项目申报;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申报和政策咨询;

4.现代农业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县域农业发展规划咨询与服务;

5.《四川农村》杂志宣传与报道“三农”新理论、新成就;

6.地区农业品牌创新与发展服务;

7.涉农工作人员培训;

8.组织召开涉农专题论坛及国内外考察交流活动;

9.编修各类地方年鉴、志等书刊。

协会简介

省农发会是省委、省政府联系全省农村基层的桥梁和纽带,是各级党委、政府决策“三农”的参谋和助手,是我省加强农村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和窗口。省农发会由四川省原省长张中伟担任名誉会长,四川省人民政府资政张作哈拟任会长,各省级涉农厅(局)长担任副会长,《四川农村》总编辑刘洁担任秘书长。

组织章程

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刘洁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刘洁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四川省农村发展促进会(简称农发会)。英译名SICHUAN PROVINCIAL ASSOCIAFION OF RURAL ELONOMY。

第二条本会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开展农村政策调研,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农业经济、农村文化发展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农村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信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四川省农业厅,并由四川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接受上述主管单位、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农村发展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协助有关地区和单位探讨解决农村发展中的思路、途径和方针,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决策参考;

二、交流农村发展的经验和信息,编辑出版《四川农村》(双月刊)、《农村工作研究》、《三农内参》;

三、组织国内外有关农村发展的考察访问与合作交流;

四、培训农村干部和管理人才;

五、从事农村发展的各种服务事业,兴办经济实体;

六、每年年底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邀请省有关领导出席),进行工作总结、经验交流并对优秀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批后,即为本会会员;

三、致力于农村繁荣和社会事业发展,或从事“三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举办的活动中,享有建议权并得到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宗旨、任务,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研究课题及相关资料;

五、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为本会的活动提供支持;

六、积极为本会会刊供稿;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理事会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章程的修改案;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代表大会方针、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重大事宜作出决定;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注“三农”问题,致力于推动农村全面发展;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13年11月20日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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