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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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第一、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海事、海商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受地域和争议标的的限制;制定、修改《仲裁规则》及有关制度。

第二、聘任管理仲裁员;组织和监督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及结案过程;审核仲裁裁决书是否合法;组织专家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探讨,向仲裁庭提供专家意见;制作仲裁裁决书、决定书、调解书,并签章;收取仲裁费用。

第三、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化解纠纷,解决社会矛盾。

第四、宣传国家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开展法律咨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第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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