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它还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管辖权外,还有独立权,平等权和自卫权。
独立权,即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处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即一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自卫权,即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侵犯别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以及和平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义务。
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辖之标准所为之分类
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 (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事务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之标准乃是依照该诉讼之性质(讼争金额之多寡、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决定。
依管辖之强制性所为之分类
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土地管辖乃是指法院就该管辖权之取得是依据土地范围之划分而来,而就土地管辖本身,又可以再区分为“普通管辖籍”和“特别管辖籍”,惟须特别注意的是,特别管辖籍并不会排除普通管辖籍[1],故两者可能发生竞合。
又称为“普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基本上采取“以原就被”的原则。亦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于因被告而生的一切民事讼争皆有管辖权。而其目的一来是为了要保护被告之利益,再者,则是为了是各个民事事件都至少会有一个法院可以管辖,避免出现某一个诉讼无任何法院管辖之问题。
又称为“特别管辖法院”。对于特定的事件,基于其性质之不同,由被告住所地以外之法院管辖或许更为便利,故法律特别使某些事件由其他法院取得管辖权。
就特定事件之性质,基于诉讼便利,或是公益性的考量,故法律会特别规定由某个法院对该事件取得“专属”管辖权,除了该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就该事件皆无管辖权,且此种专属管辖亦不许当事人随意变更其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的意义则指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享受的专项权力
排除合意管辖及应诉管辖,使特定法院取得“专属”管辖权。
就专属管辖之违反,若于一审中发现,法院必须依职权移送至有专属管辖权之法院,若仍误为至无专属管辖权之法院时,此时得再为移送,而不受其羁束。若于上级审时才发现,上级审法院应废弃原判决,并以判决将该诉讼移送至有管辖权之法院。
基本上,原告可以自由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若认为其无管辖权时,其可能以诉不合法,裁定驳回;但另一种解决方式则是进行移送,将该诉讼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在此,基于保护被告的起诉利益(裁判费的缴纳、中断时效...),故基本上采取的是移送的手法,亦即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原告声请,以裁定将诉讼移送于其管辖法院[3]。
而为了避免诉讼不断的在不同的法院间移送,导致诉讼延滞,所以受移送之法院,原则上应该受其羁束,而不再将该诉讼更行移送。除非有“专属管辖”之事由发生时,才例外使该法院可以再为移送[4]。
而若某地方法院认其无管辖权,依职权以裁定移送诉讼于他法院管辖,该管高等法院认某地方法院有管辖权,以裁定废弃某地方法院裁定时,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
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Jurisdiction)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国民的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其国民的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1.主观属地管辖权,又称行为发生地说,指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以行为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2.客观属地管辖权,又称结果发生地说,指某种行为的结果在一国领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后果,并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目前,各国在采用属地管辖权时,多采用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并未仅仅局限在“属地”上,国际法和各国实践都接受了“拟制领土”的观点,将船舶和航空器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从而出现了“浮动领土”管辖的原则,使属地管辖权原则扩大到领土之外并增加了“浮动”的情况。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船舶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可豁免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