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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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规定体育课是中小学的必修课程,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体育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每学期课时不得少于 32节~36节,并要建立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其他各章分别对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课外体育活动(包括早操、课间操、课外班级体育锻炼、运动训练和竞赛)的组织与进行,体育场地、器材等物质保证,体育教师的职责,队伍的建设,以及学校领导、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班主任和体育教研组的职责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已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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