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重返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又二度去美国做访问学者。
先追随龙斯荣教授研习民商法,获法学硕士学位,又师从王牧教授读刑法,获法学博士学位。
大学毕业曾留校作助教3年,再作法学编辑7年。而萌生研究部门法先行司法实践之奇想,遂辞去公职,专职律师执业10年,先后在吉林省中安律师事务所、大连黄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发律师事务所等注册执业,并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专业职称晋升到“一级律师”。
又于1996年被司法部、证监会授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度去美国办案、工作交流,率先开展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上市法律服务新业务(深圳《投资导报》、《吉林日报》等多家报刊予以报导)。
参与中谷集团短期融资债券发行等公司改组、上市法律顾问工作。
现任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正在担任红嘴集团资产重组、上市法律顾问。
任职(社会兼职):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专家室主任律师。
中国刑法、国际刑法、环境犯罪、知识产权法。
治学情趣广泛,20年前还曾发表过哲学论文、科幻小说等作品。代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050350号仲裁案(合资合同纠纷)、(2008)中国贸仲沪字第4953号(上海分会)仲裁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影响较大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件;2006-2007年参与中谷集团短期融资债券(二期发行总额20亿元)发行法律顾问工作。
当前主持科研课题:
①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研究项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惩治与防范研究—侵犯专利权犯罪惩治与防范对策》(项目编号:09BFX067 );
②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中国参与反海盗国际行动的法律对策研究—以国际刑法》。
主要著作:
于阜民主编:《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7;
于阜民:《专利权的刑事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9。
重要文章:
于阜民:“反海盗国际行动与刑事管辖权问题”,载《检察日报》(理论版),2009年6月29日。
于阜民:“累计犯”与“连续犯”的法律适用辨析,载《检察日报》(理论版),2009年5月11日。
于阜民:“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刑事责任论”,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3期。
于阜民:“WTO‘知识产权协议’与专利权司法保护”,《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于阜民:“中国专利权的刑法保护”,载《法学研究》(韩国)第10辑第2号。
于阜民:“犯罪既遂概念:困惑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于阜民:“犯罪现象范畴论纲—兼论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对象分野”,载《人民检察》2004第9期。
于阜民:“假冒专利罪客体、对象辩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于阜民:“关于开展购销合同履行见证和担保业务的建议”, 载《中国律师》1993年第4期。
于阜民:“关于合同法的完全赔偿原则”,载《当代法学》199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