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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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重产权制度

一重产权制度是指企业产权权能相对于财产所有者没有发生分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于所有者手中的一种产权制度。这一产权制度就是对单一持有者的产权结构所作的制度安排。它主要存在于企业主企业或自然人企业中,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掌握在企业财产所有者手中,企业主既拥有企业,又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企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 这种产权制度的产权是统一明确的,使企业构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在这种产权制度下的企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主拥有的私人财产时很有限的,其规模的拓展受制度的约束是很困难的;二是因企业的所有产权权能集中于企业主一身,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完全系于一人之下,企业主的个人才能毕竟有限,企业发展受到极大限制。

(二)二重产权制度

二重产权制度是指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就是说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监督权”分离,剩余财产的所有因与企业所有者内在联系表现为企业的所有权,监督权则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表现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重产权制度导致职业经理的出现,企业的经营管理摆脱了一人的局限性,更加灵活,企业所有者拥有财产的索取与分配权力。但是企业产权的分离仅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企业并没有独立出来作为法人来拥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权力。

(三)三重产权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分离的同时,企业所有权自身也出现分离从而使企业产权具有三重性的一种产权制度模式。 在现代法人企业中,企业的产权是一种三重结构,股东们分散地掌握企业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代表股东并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整体地掌握着企业的法人所有权,经理人员具体掌握企业的内部经营权。公司制法人企业的产权分离是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次分离:第一次分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发生在出资人与公司法人之间,从产权关系来看,即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第二次分离是具有经济学意义的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产权权能的分离,即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所有权的分离。这两次分离,最后形成的是最终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的三次分离。

三重产权制度打破了自然人财产的局限,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又使企业保持了独立性与产权完整性,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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