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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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分为 法定准备金和 超额准备金两部分。央行在国家法律授权中规定 金融机构必须将自己吸收的 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这个比率就是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按这个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为 法定准备金存款。而 金融机构在央行存款超过 法定准备金存款的部分为 超额准备金存款,超额准备金存款与 金融机构自身保有的库存现金,构成超额准备金(习惯上称为 备付金)。 超额准备金与存款总额的比例是 超额准备金率(即备付率)。 金融机构缴存的 法定准备金,一般情况下是不准动用的。而 超额准备金, 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动用,其保有金额也由 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应用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 资产业务规模变化,进而对 货币供给有重大影响。央行通过调整 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 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央行提高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金融机构缴存央行的 法定准备金增加,可供自主运用的资金减少,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削弱,全社会 货币供给随之减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向央行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减少,可供自主运用资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资能力增强,货币供给随之扩张。

建立历史

我国的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 存款准备金率先后经历了六次调整。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 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通过 再贷款(即央行对专业 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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