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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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简介

国民政府军衔

二级上将二级上将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实施的军衔制中将级军官的军衔称谓。

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

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

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其中将官设置为:特级上将、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少将。特级上将、一级上将和二级上将常服的军衔标志,抗日战争胜利前都是金版领章上缀3颗三角星。

抗战胜利以后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常服的军衔标志,由领章改为肩章,二级上将为3颗五角星,一级上将、特级上将分别为4颗星、5颗星。因此,也分别被俗称为“三星上将”、“四星上将”、“五星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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