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任长治县委农工部科员;
1987年9月,任长治县委办公室科员;
1989年10月,任共青团长治县委副书记;
1992年5月,任共青团长治县委书记;
1995年3月,任长治县屈家庄乡党委书记;
1996年2月,任长治县郝家庄乡党委书记;
1998年5月,任中共长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1年12月,任中共长子县委副书记;
2006年5月,任中共长子县委副书记、长子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9年2月,任中共襄垣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2011年1月,任中共襄垣县委书记。
2012年9月14日,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冯俊义同志中共襄垣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2013年7月31日,省纪委监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情况和部分典型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襄垣县原县委书记冯俊义利用换届、干部调整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拔或调整岗位,收受贿赂欧元5万元、美元5万元、人民币5万元;收受礼金人民币9万元;对襄垣县善福煤矿“4·12”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经研究批准,决定给予冯俊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并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俊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起止日期:2012年12月25日至2019年12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太原第二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7年11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冯俊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俊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