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成立于2008年10月28日(当时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是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和海淀区民政局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2012年8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Beijing Haidian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正式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Beijing Haidian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宣传部。
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图册(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是全国率先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根本任务组建的行业协会,是由中关村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合型跨部门和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会员包 括创意产业园区、软件与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新闻出版、影视音像产业、设计服务业、文化教育培训业、艺术和休闲娱乐业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企业及相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首批获得中国社会组织评估五A级认定;2011年,协会成立了全国文化创意行业第一个党组织机构,之后被授予中共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园工作委员会党建管理孵化平台;2014年,承担中关村社会组织国际化专委会主任。
协会自成立后,即承担北京市第一批认定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管理办公室职能;同时,还设立海淀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服务中心。
坚持创新驱动,协会获得快速发展。包括中国工艺艺术品交易所、中央新影、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人大文化科技园、外研社、清华科技园、北京新奥特、水晶石数字科技、航天数字传媒、数码大方、爱国者数码科技、北京汉王科技、数码视讯、北京牡丹电子、大唐电信、中关村768创意产业园、当乐信息技术、掌趣科技、爱奇艺、乐视网信息技术、四达时代、风行网、博宝网、长安汽车研究院等数十家中关村核心区著名文化创意企业,近2000家企业成为协会会员单位。
多种形式互联互通,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协会主持运营中关村创意产业网;主办由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宣传部主管、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支持的协会会刊《中关村创意产业》;创意邦(Creative Boom)APP应用等利用互联网高效率进行工作交流。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宗旨是:为中关村核心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服务。根据细分行业特点,协会下辖:文化艺术、虚拟现实、多媒体、数字增值内容、动漫游戏、投融资等产业分会。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分会履行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各项培训交流活动。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工作指导方针是:认清历史使命、承担发展责任、做好路径探索、试水政策模式。协会着力构建以“凝聚起来才有力量,组织起来才有方向,行动起来才有价值”的“文化和科技融合”核心价值观文化体系,员工身体力行,在服务中提升协会价值,承担中关村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历史责任。
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图册(3)
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图册(5)创意产业是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迅速发展的一项新兴产业,对于调整与提升国家和城市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文化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海淀作为全国乃至全球瞩目的科技文化创新之源,创意产业发展状况及前景得到了海淀区委区政府的高度关注,自2004年全区开始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以来,相继采取了多种形式促进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005年5月建立了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成立了区创意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前身),建立了中关村创意产业联盟,这都为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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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创意产业协会会长
郑福双(北京新奥特集团董事长、总裁)
郑福双,男,1965年出生在浙江磐安,民建会员(1995年加入),先后就读于国防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得双硕士学位,1990年创办新奥特集团,担任董事长至今。主要社会职务有: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市青年联合会常委;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委;北京市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副会长;民建中央对外联络部委员会委员;国家广电总局科技委电视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动画学会北京分会常务理事;北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谊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人民法庭特邀商事调解员;中华思源扶贫工程基金会常务理事;北京世纪英才高等研修学院客座教授;北京项目管理协会副会长。
作为中国民族视频工业的开拓者之一,其领导的新奥特公司经过18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广电领域知名的视频设备和技术提供商。2007年新奥特签约北京奥组委,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电子中文翻译服务供应商,是北京奥运会供应商体系中唯一一家广电行业的中国民营企业。在日前结束的奥运会和残奥会中,新奥特现场中文显示系统全面无差错运行于27个比赛日的43个比赛项目,实现了百年奥运历史上在非英语主办国比赛现场同步传输显示本国文字的突破。
新奥特除广电视频的主业外,积极参与了商业地产的开发和管理。1994年租赁英东游泳馆;1999年创办北京硅谷电脑城;2002年收购浙江金华宾馆;2004年建成数字传媒大厦并投入使用;2006年承租西四环五路居项目,打造精品商务办公楼;2007年与北京星光集团合作,投建目前国内最大的数字节目制作与交易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Haidian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HCCI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文化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海淀乃至全市文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615室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三)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海淀的文化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五)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企事业及社团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举办行业和学术交流活动,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优秀人才;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申请。
(八)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招商、出版发行、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化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规定的基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十二个月计算)会长会员单位5000元,副会长会员单位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可减免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六)本会规定的基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壹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工作指导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理事会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工作指导委员会代表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如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负责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有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社团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社团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社团成员违反本团体法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注册资金伍万元,由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资助。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10月 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