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民出版社成立于1952年9月18日,是广西创建最早、历史最悠久的出版社。在5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广西人民出版社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宣传党的改革开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弘扬民族文化,传播和积累科学文化知识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从广西人民出版社逐步分离出各个专业出版社。分社后,广西人民出版社由一个大综合出版社演变成一个以出版政治理论为主,社科领域多学科、多层次读物并举的综合性地方出版社,开始了新的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主导,具有鲜明主旋律和多样化、多层次、多侧面相结合的出版特色。
目前,广西人民出版社拥有一支年富力强、知识结构合理的编辑出版队伍,具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62人。年均出版新书200余种。出版社极力推进出版结构多化,主办了《少女服饰》(半月刊)、《金色通道》(月刊)、《飞越足球》(旬刊)等三本杂志。面对竞争激烈的图书市场,广西人民出版社将不断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形成上下一心,团结向上,积极主动求发展的精神状态和工作氛围,努力为广大读者奉献出更多更好的图书精品。
“八五”、“九五”期间,广西人民出版社 全体职工抓住机遇, 进一步解放思想, 勇于开拓,在哲学、经济、法律、历史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研究等图书的出版上形成了特色和规模,在出书品种、档次、质量上取得了很大的突破,在各项图书评奖中均获佳绩。特别是进入“十五”后,出版社着力于从粗放型向经营型转移和追求数量向优质高效的阶段性转移,出版社无论在社会效益方面还是在经济效益方面都创造了不俗的业绩: 其中, 《广西经济发展战略总体构想》获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一本好书奖。 《县级领导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中国100系列》、《中国封建王朝兴亡史》、《邓小平: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第三次飞跃》、《邓小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理论与实践》、《草根的力量——台州戏班田野调查》获中国图书奖,《太平天国史丛书》、《新桂系史》获国家图书奖提名奖,《西方人生精神》、《王任光的故事》等10种图书获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脱贫致富关键在党》、 《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书系》 获全国优秀党建读物奖,《与官员谈西方经济学》、 《红旗飘飘》《校园拒绝邪教》、《时政新概念学习手册》等近10种图书获全国优秀社科畅销书奖,《当代哲学人类学》、《世界遗产大典》、《“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书系》等200多种图书获省级优秀图书奖,《中国100系列》绘画本及文字本等30多个品种的图书通过版权贸易的形式授权海外的出版机构出版。1995年被新闻出版署评为全国首批良好出版社。1996年广西人民出版社被广西区党委宣传部评为广西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单位,1997年又被新闻出版署授予良好出版社荣誉称号。
广西人民出版社成立于1952年,是广西创建最早的综合出版社,以出版社科类图书为主。目前,广西人民出版社拥有一支年富力强、知识结构合理的编辑出版队伍,现有员工98人,正式职工66人,聘用人员32人,离退休职工22人。其中在岗职工博士1人,研究生14人,本科学历59人,副高职称以上17人,其中正高职称3人,中级职称27人,初级职称18人。设有三个策划编辑室和文字编辑、总编室、版权室、印制装帧部、计财部、发行部、市场图书中心等部门。年平均出书品种200多种,建社50多年来,共出版图书一万余种,其中“太平天国史丛书”、《新桂系史》、《中国封建王朝兴亡史》、《与官员谈西方经济学》、《三国演义与经营谋略》、《中国古代十大悲喜剧》、“影响中国100系列丛书”《孙子兵法与企业管理》等一大批图书获全国优秀畅销书奖,还有《孙子兵法与企业管理》等40多种图书通过版权贸易的形式授权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和港台地区出版,被中国新闻出版署授予“良好出版社”荣誉称号。
《生活与命运:奥德嘉·贾塞特讲演录》
本书是西班牙大哲学家奥德嘉·贾塞特的讲演录,收录了奥氏讨论当今的哲学、这个时代的问题、关于宇宙的知识、哲学的需要、新存在的新观念、生活与命运等十一篇演讲稿,显示了奥氏丰富的哲学思想。
奥德嘉·贾塞特是历史上唯一把哲学与新闻报道融合起来的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承续了尼采的主流,弥补了制裁卡尔的不足。他成功地创造了一种新的哲学系统,而他用以宣扬自己哲学思想的利器——演讲,就如同人们在抒情的思想花园里振翼飞翔。
《战争指导》
战争指导是一种预防、治疗和缓解国际“身体”上的疾病——战争的艺术。欲避免战争的危害,则需有良好的战争指导,而唯有了解时代发展对战争本质所造成的影响,始能决定正确的战争指导方式。
《战争指导》一书是英国战史大师富勒将军继《西洋世界军事史》后的另一力作。书中分析了1789年以来,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革命对战争所造成的影响,并指出了20世纪战争指导的谬误和缺失,以及今日寻求和平时所应具有的战争指导观。
《古宅》
一座埋藏着珍宝的古宅,引来几路人马疯狂争夺,相隔八十年的两宗疑案,串起家族间的世代恩仇。这座曾经以“闹鬼”著称的古宅内就怪事不断,宅子里藏有财宝的传闻也不胫而走,搞得吴道宏一家人无法安宁。装神弄鬼、贼喊捉贼、瞒天过海、无中生有。一出出好戏在古宅中陆续上演……到底是冤死的阴魂不散,还是贪婪的世人作祟?
侨商吴道宏回乡投资办企业,把祖宅吴家大院要了回来。吴家后裔吴子阳等人住进去以后,这座曾经以“闹鬼”著称的古宅内就怪事不断,宅子里藏有财宝的传闻也不胫而走,搞得一家人无法安宁。装神弄鬼、贼喊捉贼、瞒天过海、无中生有。一出出好戏在古宅中陆续上演……到底是冤死的阴魂不散,还是贪婪的世人作祟?
《极品家丁4》
《极品家丁》在架空历史小说范畴内另辟蹊径,用轻松幽默的笔调,讲述一个精彩的故事。独树一帜的创意和文风,立即受到网友广泛的关注。很多人认为,禹岩的写法颇为难得,故事扣人心弦,节奏把握具有相当的水准,尤其胜在人物刻画,是网络作品少有的佳作。如今在GOOGLE和BAIDU上搜索《极品家丁》,共可找到相关网页约七百万,禹岩的读者和铁杆粉丝已经遍布中文网,其影视和游戏版权已经天价售出,繁体版将在台湾同期上市。从小说进程只到一半来看,《极品家丁》的风头已经胜过探险类的《鬼吹灯》和玄幻类的《诛仙》,为穿越类小说中当之无愧的领军作品。
风光旖旎的艳福之旅,独赢天下的商场诡道,假如楚汉相争时,项羽胜利,历史将会如何呢?
《极品家丁》的故事,就发生在项羽胜利以后的另外一个时空里。在项羽取得政权后,又过了很多年,华夏建立起一个名叫大华的王朝……
一个现代世界的销售经理,因为一次意外,回到了大华朝所在的年代,成为萧家大宅里一名光荣的家丁。与亲人时空相隔的林晚荣,决意忘掉悲伤,开始自己辉煌的异时空之旅。
习惯了扮猪吃老虎的林晚荣,依靠无耻和机智的性格,以及所掌握的现代科学知识,在古代社会锋芒毕露。
权力巅峰、财团首富、如花美眷,小小家丁,如何玩转官场、商场和情场?
李家鸿诉广西人民出版社在出版的图书编委会名单中将其名字印错署名权纠纷案
原告:李家鸿,男,66岁,广西大学副教授。
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2年6月30日,徐君慧等人与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由被告于1993年12月30日前出版由徐君慧任主编、原告李家鸿及黄南津任副主编的《实用分类典故辞典》一书。此后不久,该书编委会名单随书稿一并送给被告。1993年9月,在书稿付印前,该书副主编黄南津又抄了一份编委会名单交给被告负责此书的责任编辑。1994年5月。黄南津发现所送样书上李家鸿的名字有误,印成了“李家洪”,即向被告方的有关人员提出异议,但未得到被告重视。不久,该书即对外发行。此后,原告李家鸿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组织人员对库存的该书署名失误处进行了改正,也承诺今后该书再版时予以校正。但被告有关人员在向原告李家鸿表示歉意时不够冷静,结果不欢而散。原告李家鸿在要求被告采用书面形式道歉的意见被拒绝后,于1994年8月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在出版的《实用分类典故辞典》一书中,过失将其名字“李家鸿”印错为“李家洪”,致使其身份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采取措施更正,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辩称:原告的名字有误,是因补送的编委会名单原稿有误,责任不在本社。本社在得知有误后,本社有关人员已向原告当面陈述事因,表示了歉意,并对库存书署名失误处作了更正,还承诺今后重印时校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图书出版合同中,被告明知在出版的书中将原告名字中的“鸿”误印成“洪”字,仍对外发行,主观上有过错,由此造成原告身份处于不稳定状态,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向被告交涉后,被告已采取措施更正属实。被告提出原告的名字有误,是因补送的编委会名单原稿有误,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原告索赔可酌情考虑,但索赔5000元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1994年11月1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李家鸿赔礼道歉;
二、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对库存的书进行有效地更正,以后再版要更正;
三、被告广西人民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包括的人身权性质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此规定应有两层含义:一是为了表明作者是谁,应当由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而不应当由不是作者的人署名;二是为了表明作者的确定性和作者本人的意愿,应当署作者真名或由作者决定署笔名、假名。这项权利的实现,既靠作者本人依法亲自行使,也靠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他人依法正确表示而实现。因而,获得作品使用权的人,有义务依作者的意愿正确表示作者的署名,如违反这项义务,即能造成作者身份不确定的法律后果,是对作者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的侵害。本案被告作为出版单位,应按作者的正确名字在出版的作品上给予署名,这本是常识,但其疏忽大意,特别是在已经指出有误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更正,将书出版发行,只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对由此造成的已发行在外的图书上未能正确表明作者的正确名字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原告向其指出错误后,已经采取了更正措施,并表示了赔礼道歉,似乎已无必要再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和采取更正措施。但在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时,被告有关人员表示歉意不冷静,导致了不欢而散的结果,未起到赔礼道歉的作用;被告原承诺再版时将重新校正,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不为法律所确认的一种民事责任,且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故再判决被告承担上述两种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本案发生的纠纷,虽是在履行图书出版合同中发生的,似乎可以认为是被告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但原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组成成员之一,而其提出的署名问题只是人身权,这种人身权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并具有对世的性质,因而,本案不能作为合同纠纷定性,而应以特定人之人身权上所产生的纠纷定性。故判决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是不当的,而应适用该法第十条第(二)项即评析开头所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