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至1983年10月,任北方交通大学机械系见习生;
1983年10月至1986年9月,任北方交通大学机械系团总支副书记、助教;
1986年9月至1987年4月,任北方交通大学机械系团总支书记(副科级);
1987年4月至1987年9月,任北方交通大学团委副书记(正科级);
1987年9月至1989年10月,任北方交通大学团委副书记(正科级),教职工分团委书记(兼);
1989年10月至1991年4月,任北方交通大学学生工作部代理副部长(正科级);
1991年4月至1991年9月,任北方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党总支副书记(正科级);
1991年9月至1995年3月,任北方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副处级);
1995年3月至1995年9月,任北方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系党总支书记(正处级);
1995年9月至1996年10月,任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宣传教育处副处长、调研员;
1996年10月至2000年6月,任首都精神文明办公室综合整治二处处长;
2000年6月至2003年8月,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处处长;
2003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副局级);
2005年12月至2007年2月,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员(副局级)、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
2007年2月至2009年3月,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兼);
2009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其间: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挂职任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
2014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任北京水务投资中心党委书记、总经理。[3]
2021年6月,母秉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5]
2022年12月,经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北京水务投资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母秉杰(正局级)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母秉杰对抗组织审查,串供、伪造证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安排,公车私用;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获得优先购房权;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他人。母秉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强制猥亵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经北京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北京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母秉杰开除党籍处分;由北京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3]
2023年1月,北京水务投资中心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母秉杰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强制猥亵罪一案,分别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母秉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母秉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他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