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时效

索赔时效

中文名 索赔时效
主体 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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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索赔时效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定义:

保险法中定义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其他:

如某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注:虽然,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保险定义

保险法中定义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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