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曼兮帕蓄式取得的具体程序,著名法学家盖尤斯(Gaius)曾做过形象的描述:“使用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作证人,另外有一名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手持一把铜秤,他被称为司秤。买主手持铜牌说‘我根据罗马法说此人是我的,我用这块铜和这把秤将他买下’。然后他用铜敲秤,并将铜块交给买主,好似支付价金。”需要说明的是,盖尤斯在这里提到的标的物是奴隶,因而套语中称“这个人”,在当时奴隶也属于要式物。这种程序和套语只是一种形式,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另外进行,铜块也只是被当作价金的象征物(早期罗马人曾将铜块作为货币使用,后来改用金银),但当时的罗马人非常看重这个仪式。
曼兮帕蓄虽然起初只是一种所有权转让方式,但后来得到广泛的使用,如遗嘱继承中的“铜衡式遗嘱”及市民法婚姻中的“买卖婚”都采用了要式买卖的形式。
且这种转移物权的方式最初只适用于市民并仅以要式移转物为标的。但至公元2世纪后,珠宝以及行省土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转移也使用之。
不过,对于土地的移转,其形式上的要求并不严格,移转的仪式不必在被移转的土地上进行,只需撮土少许以为标的,置于当事人之前。
特别是在要式买卖可为拟制之后,罗马人更用这种方法进行赠与,设立嫁资以及结婚、收养、解放奴隶等。共和国末期,为了便于提供证据,当事人双方应把买卖的内容作出书面记载,凡有书面记载的,可推定为已履行这种方式。由于曼兮帕蓄是即时移转所有权,故不得附期限和条件。
在曼兮帕蓄方式举行之后,物的受让人(买方)除取得市民法上所有权人应当享有的一切诉权外,还享有两种特别诉权,即可以提起“瑕疵之诉”和“短少之诉”,请求出让人(卖方)支付移转时宣告的或短少部分物价的两倍罚金。曼兮帕蓄是古代社会习惯在成文法中的反映,体现了市民法重形式不重实效的刻板而不灵便的典型特点。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繁琐的所有权移转方式逐渐为其它方式取代,至查士丁尼时,被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