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决定,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初步定于2018年1月底在成都召开,将首次选举产生省(市、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四川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主任:廖建宇[2]
副主任:张冬云、熊焱、赵正文[3][4]、凯旋[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