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定省管主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有关领导和内设机构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地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内主要流域、区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省内主要河湖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文工作。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建设,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分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及有关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指导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州、市、地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定水利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长:刘泽军[1]
副厅长:王永祥、马晓潮、彭作为、余欣[2][3]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灾害损失。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督办等工作;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管理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对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规划计划处。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利工程建设规划意见书,组织审核、报批全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水资源水文处(水电处)。
负责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各行业用水定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指导农村牧区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处。
编报部门预决算,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厅直属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产评估管理和产权登记等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4]
(五)建设管理与科技处。
指导水利设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和工程建设与验收;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工程开工审批、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点建设项目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科技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六)农村牧区水利水保处。
拟订农村牧区水利政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省农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村镇供水排水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导农田灌溉与草原灌溉工作,组织实施节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草原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泵站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指导农村牧区节水工作;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
(七)安全监督与水政监察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省管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指导省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开发;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4]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保留水利工会事业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将省发改委库区移民办公室整建制划入省水利厅,保留事业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六)关于城市涉水事务的职责分工: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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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18号8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