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霆

贾霆

中文名 贾霆
职业 律师
主要成就 代理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蒋勤勤肖像权案
目录导航

经典案例

自1998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 贾霆律师承办过刑、民、经、行等各类案件数百件。其中贾律师代理的“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乌海金店大劫案”、吉安金店抢劫杀人案、北京“527入室劫杀网友案”、内蒙某市公安局副局长滥用职权致人死亡案、“档案索赔第一案”、“歌手张可可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知名中医学家李柏松诉北京宝芝堂中医研究院侵犯著作权案”等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内蒙古电视台、《法制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多家媒体报道,并接受过河南电视台、《东方卫视》、《楼市》杂志记者专访。

在刑事辩护领域,贾霆律师不但多次在《人民法院报》发表学术论文,而且还承办过大量的故意杀人、抢劫、贩毒、贪污、受贿、侵占、黑社会性质犯罪等大案、要案。其中“1998年周XX故意毒杀1岁儿童案”中,贾霆律师首次提出“疑罪从无,疑案则应从轻”的观点被河南某中级法院采信,从轻判处被告人周XX无期徒刑;“2004年王XX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中,贾霆律师提出关于“以逃逸推定肇事人负全部责任只能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罪依据”的观点被天津市某法院采纳,被告人被当庭释放;2005年,办理“温州杜XX多次飞车抢劫案”时,贾霆律师通过成功辩护,说服法院将罪名由“抢劫”改变为“抢夺”,使被告人的量刑减轻为2年;2006年,代理“刘XX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被害人仅为“轻伤”的情况下,贾霆律师顶着重重压力、通过调查取证、舌战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的观点被北京某法院采纳,从重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该案被载入《法制进行时》经典案例。2012——2016年,贾霆律师承办的福建苏某抢劫案、浙江某银行诉某纺织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湖北钟祥KTV杀人案等三个经典案例入选国家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诉讼)案例库”。

“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曝光后,贾霆律师先后在《天涯社区》、《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发表《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样的标杆?》、《建立“网上陪审团”之构想》、《对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思考》等谴责文章,推动了云南高院对该案再审改判的进程,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举国瞩目的贵州“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件,贾霆律师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出席了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10日的两次开庭过程,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发表的重要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被告人被判处重刑。吴英非法集资案发生后,吴英先后被一审、二审判处死刑后,死刑复核期间,贾霆律师作为法治评论员应邀在《中国网》、《法邦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联合创办的《法眼看社会》栏目对该案进行点评,提出吴英有立功表现(检举揭发当地官员受贿)、社会舆论同情吴英两个因素,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为其留一条生路的观点,两个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核准死刑的决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后地方高院改判吴英死缓。

作为北京市政府部门法律顾问,贾霆律师参与过奥运工程部分施工合同的审查、北京市高安屯垃圾处理项目(标的近60个亿)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审查、项目谈判以及朝阳区环境整治、城中村危改拆迁等项目的合同审查和实施监督。

2017年2月,贾霆律师创办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主任。[2]

文章著述

贾霆律师在办案之余还涉及到法学理论的探讨,近几年主要关注国家死刑政策的研究。曾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律师》、《中国民族报》、《上海法治报》、《和谐法制网》、《劳动午报》、《江南雨》等报刊发表文章上百篇, 办案手记《推定责任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被选入《人民日报》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信仰的力量——中国著名律师办案实录》一书。2013年3月,贾霆律师的个人专著《法庭较量》在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32万字,是一部法理与道德较量的案件纪实,道破司法进程中的坎坷与心理冲击,通过一个个案例故事向读者诠释“正者无敌”的道理。

业务专长

贾霆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主要有刑事辩护、房地产拆迁、婚姻继承等方面,最近几年主要关注死刑辩护,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规律有一定研究。贾霆律师的经典案例、联系方式等可在百度、中顾网、华律网等页面搜索。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