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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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来源:

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

而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 家用电器、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在室内装饰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油漆、涂料和胶粘剂。一般油漆中VOC含量为每升30至70克。[1]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具有强挥发性,一般情况下,油漆施工后的10小时内,可挥发出90%。

危害

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很明显,当居室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超过一定浓度时,在短时间内人们感到头痛、恶心、呕吐、四肢乏力;严重时会抽搐、昏迷、记忆力减退。挥发性有机物伤害人的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其中还包含了很多致癌物质。室内空气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已引起各国重视。

浓度标准

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署环署的标准较宽松,订定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含量为少于0.56ppm (等同1287微克/立方米,1287μg/m³,1.287毫克/立方米或560ppbv0.2)[2]

中国颁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室内空气中TVOC的含量,已经成为评价居室室内空气质量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项目。在此标准中规定的TVOC含量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0.5 mg/立方米、Ⅱ类民用建筑工程:0.6mg/立方米(等同600微克/立方米,600μg/m³,261ppbv或0.261ppm)。

为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及加强公众对这方面的关注,香港政府于2003年实施自愿性的“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计划”。这计划采用两个级别的室内空气质量指标 (“卓越级”及“良好级”),作为评估楼宇室内空气质量的基准。经参考多份文献,包括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发出的"Guidelines for Air Quality",得出“卓越级”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含量为每立方米少于200微克(200μg/m³)(亦等同87ppbv或0.087ppm)而“良好级”指标则要求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含量每立方米少于600微克(600μg/m³)(亦等同261ppbv或0.261ppm)。

检查方法

常见的有机化合物检测器通常应用以下两种技术:

  • 光离子化检测仪 Photo Ionization Detectors(简称PID)是一种气态检测仪,可以实时量度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水平。这方法的线性范围覆盖至1000ppm,检出限为0.05ppm
  • 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是一种宽频有机化合物检测器,不具备选择性。它们的线性非常好。FID用于现场检测的主要局限在于它们较大的重量和体积,以及需要配置一个氢气瓶,这样一来,就很难在危险环境中使用。FID相对较贵、维护繁琐也限制了它在工业领域的应用。PID和FID都是常见的有机化合物检测器,它们都可以有效地测量同一种物质,但是,由于PID更小巧一些,更容易使用和更安全,它要比FID更加普遍地应用于工业领域。

去除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 在室内环境中几乎都有存在,且与室内空气质量不良有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暴露对人体造成许多不良的健康影响以及引起所谓的病态建筑症候群。

市面上用于控制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很多,如活性碳吸附、臭氧等。有报导称“光等离子”亦成为解决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之一。空气中的氧气分子和水分子经过特殊波长的纳米光管照射,分解成具有高氧化性光等离子的等离子气流,这些带有大量电子键的光等离子等离子气流具有破坏有机分子的能力,能够迅速中和空气中的挥发性甲醛、甲苯、VOC等气体分子,使之分解成为水和二氧化碳,该技术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其他有害物质。由于中和甲醛分子而形成的水分子可以继续经过纳米光管再次作用,通过这样的链式反应将污染物彻底分解,因此该技术的速度比普通甲醛处理的光触媒技术更具主动性,效果也更强大。光触媒 (Photocatalytic oxidation, PCO) 对于大部分之室内挥发性有机物有效,且能在室温下将挥发性有机物完全分解成水及二氧化碳,因此成为近年来发展最快且应用最广之室内空气清净技术。为解决没有充足光线环境的情况,近年日本亦开发出其他素材,如CT触媒,即使在光线不充足的环境亦能发挥分解作用。

防治政策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柏美迪康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二十七)当采用吸附回收(浓缩)、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离子体等方法进行末端治理时,应编制本单位事故火灾、爆炸等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并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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