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该《通知》规定: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其中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