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大事 |
概述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CAPF)]成立于1982年6月(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 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前身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建国初期,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及公安武装,以后其名称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1951年,中央军委曾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1957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58年,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所作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197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1982年6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首任政治委员。 |
1949年8月31日 | 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中共中央、中央各机关、首长和首都北京的警卫任务,并配合部队完成了第一届政协会议和开国大典的警卫任务。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就是武警的前身。建国后,武警部队时而撤并,时而更名,一段时期归属军队领导,一段时期又被归于公安部领导,中国武警部队的名称也一直在数个名称之间转换。与此相比,解放军和公安机关的名称则相对固定。 |
1951年9月 | 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
1952年上半年 | 大陆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被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1955年5月,经过再次整编,这一武装力量又被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其中,中央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 |
1955年7月 | 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 |
1957年8月 | 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公安军番号被撤销,划归军队管辖;1957年9月起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
1958年12月 | 中央军委又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仍属军队序列。 |
1963年1月2日 | 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所作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再次被恢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建制归属于公安机关。 |
1966年7月1日 | 公安部队这一兵种,在历经不断变换之后,最终在“文化大革命”前夕的1966年7月1日,被毛泽东撤销,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划归各省军区领导管理。 |
1973年6月 | 将军分区县市中队划归公安部门管理。 |
1979年7月31日 | 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 |
1982年6月19日 | “文革”后,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方将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的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 |
1983年1月25日 | 国务院任命了武警部队领导人,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首任政治委员。武警总部机关在北京开始办公。 |
1983年4月5日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正式宣布成立,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 |
1996年10月 | 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部队的机动部队。 |
1985年1月1日 | 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武警总部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 |
1985年8月 | 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 |
1988年2月4日 |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始建于1948年,时称武装护林队,1954年改编为护林警察大队,1956年除黑龙江省保留森警处建制,其他省、区护林警察大队撤销,改为营林员,1962年黑龙江省森警处改为森警支队,吉林省恢复组建森警大队,1963年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森警支队,吉林省森警大队改为支队。森警部队战士于1978年起衽义务兵役制,连、排职干部从1980年12月起按军队现役干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队全部实行现役制。)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
1995年3月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 |
1996年10月 | 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 |
1996年12月 | 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并于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 |
1999年春节 | 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视察武警北京市总队十一支队时,勉励武警部队官兵要努力把武警部队建设成为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与此同时,中共加大了对武警部队的扶持。武警在中国武装部队的体系中本来属于“偏师”,但经过发展至今,武警部队已于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以及第二炮兵地位相当,且规模越来越大,装备越来越精良,官兵待遇亦越来越高。1988年中共授衔将领时,武警总部司令员李连秀还是中将军衔,政委张秀夫只是少将。而武警总部司令员和政委都已是上将警衔。 |
1999年初 | 将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总部领导。 |
1999年 | 原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1993年升格为副军级)和第二总队合并,重新组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下辖第1、第2师及若干直属支队)。 |
1999年7月 | 组建武警总部森林指挥部。 |
2002年12月 | 为国家反恐而组建的中国武警特战大队——“雪豹突击队”成立,400余名官兵均从现役武警官兵中精心挑选出来。 |
2007年12月 | 2007年12月出版的《世界军事年鉴2007》,首次披露了中国武警部队的总员额是66万人。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09年1月20日发表最新的《2008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称,武警部队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警种部队组成,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拥有三类八个警种。 |
2008年 | 在2008年,除了奥运会、四川大地震,武警部队更是经历了西藏骚乱和新疆恐怖事件以及众多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在这些活动、灾害和事件的处置中,处处都有武警部队的身影。武警部队已经成为中共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核心突击力量。 |
2009年1月11日 | 武警新疆总队由副军级升格为正军级。 |
2009年3月 | 2009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意强调要“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增强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维稳能力”。 而此前的1月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见武警部队人员时也再次重申,武警部队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武警部队的职责使命…… |
2009年8月27日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
时间 | 大事 |
概述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 (CAPF)]成立于1982年6月(前身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建于1949年8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担负国家赋予的国家内部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由内卫、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部队 和公安部领导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前身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建国初期,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及公安武装,以后其名称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1951年,中央军委曾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1957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58年,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所作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197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1982年6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首任政治委员。 |
1949年8月31日 | 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建制领导,担负中共中央、中央各机关、首长和首都北京的警卫任务,并配合部队完成了第一届政协会议和开国大典的警卫任务。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就是武警的前身。建国后,武警部队时而撤并,时而更名,一段时期归属军队领导,一段时期又被归于公安部领导,中国武警部队的名称也一直在数个名称之间转换。与此相比,解放军和公安机关的名称则相对固定。 |
1951年9月 | 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 |
1952年上半年 | 大陆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部队被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于军事系统;1955年5月,经过再次整编,这一武装力量又被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其中,中央将专区和县公安部队移交给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 |
1955年7月 | 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 |
1957年8月 | 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公安军番号被撤销,划归军队管辖;1957年9月起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
1958年12月 | 中央军委又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仍属军队序列。 |
1963年1月2日 | 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所作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再次被恢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建制归属于公安机关。 |
1966年7月1日 | 公安部队这一兵种,在历经不断变换之后,最终在“文化大革命”前夕的1966年7月1日,被毛泽东撤销,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划归各省军区领导管理。 |
1973年6月 | 将军分区县市中队划归公安部门管理。 |
1979年7月31日 | 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 |
1982年6月19日 | “文革”后,为了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方将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的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 (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 |
1983年1月25日 | 国务院任命了武警部队领导人,李刚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首任司令员,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首任政治委员。武警总部机关在北京开始办公。 |
1983年4月5日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正式宣布成立,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管理、指挥,但以“两分”为主。 |
1996年10月 | 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部队的机动部队。 |
1985年1月1日 | 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武警总部设立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 |
1985年8月 | 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 |
1988年2月4日 | 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始建于1948年,时称武装护林队,1954年改编为护林警察大队,1956年除黑龙江省保留森警处建制,其他省、区护林警察大队撤销,改为营林员,1962年黑龙江省森警处改为森警支队,吉林省恢复组建森警大队,1963年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森警支队,吉林省森警大队改为支队。森警部队战士于1978年起衽义务兵役制,连、排职干部从1980年12月起按军队现役干部管理。1988年1月13日起森警部队全部实行现役制。)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在林业部设立森林警察办公室。 |
1995年3月 | 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各级公安机关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这一调整,使中央军委进一步加强了对武警部队的领导。 |
1996年10月 | 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作为武警内卫部队的机动部队。 |
1996年12月 | 根据武警部队编制人数较多、地理位置特殊、任务较重等特点,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并于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 |
1999年春节 | 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视察武警北京市总队十一支队时,勉励武警部队官兵要努力把武警部队建设成为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与此同时,中共加大了对武警部队的扶持。武警在中国武装部队的体系中本来属于“偏师”,但经过发展至今,武警部队已于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以及第二炮兵地位相当,且规模越来越大,装备越来越精良,官兵待遇亦越来越高。1988年中共授衔将领时,武警总部司令员李连秀还是中将军衔,政委张秀夫只是少将。而武警总部司令员和政委都已是上将警衔。 |
1999年初 | 将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隶属于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水电、黄金、交通、森林部队,明确交由武警总部领导。 |
1999年 | 原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1993年升格为副军级)和第二总队合并,重新组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下辖第1、第2师及若干直属支队)。 |
1999年7月 | 组建武警总部森林指挥部。 |
2002年12月 | 为国家反恐而组建的中国武警特战大队——“雪豹突击队”成立,400余名官兵均从现役武警官兵中精心挑选出来。 |
2007年12月 | 2007年12月出版的《世界军事年鉴2007》,首次披露了中国武警部队的总员额是66万人。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09年1月20日发表最新的《2008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称,武警部队由内卫部队和黄金、森林、水电、交通等警种部队组成,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拥有三类八个警种。 |
2008年 | 在2008年,除了奥运会、四川大地震,武警部队更是经历了西藏骚乱和新疆恐怖事件以及众多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在这些活动、灾害和事件的处置中,处处都有武警部队的身影。武警部队已经成为中共处置公共突发事件的核心突击力量。 |
2009年1月11日 | 武警新疆总队由副军级升格为正军级。 |
2009年3月 | 2009年的“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意强调要“加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增强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维稳能力”。 而此前的1月4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见武警部队人员时也再次重申,武警部队要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忠实履行武警部队的职责使命…… |
2009年8月27日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