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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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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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丧失偿债能力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相互谅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债务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

  和解程序:一般先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然后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再经法院认可或批准后生效执行。

  和解制度虽然有助于债务人摆脱破产境地,但其存在下列缺陷:

  1、在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后才能开始和解程序,往往使其重整事业的时机过迟、难以奏效。

  2和解协议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无约束力,债务人在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后,为避免担保物被执行,往往还需要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个别达成和解,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3、缺乏保障和解协议履行的手段。和解协议生效后,和解程序便告终结,对债务人如何整顿企业,如何保证和解协议履行、清偿债务,法律并五规定,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充分保障。

  由此可见,对于债权人来讲,和解并不是没有风险,和解的成效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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