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保1999年12月至2004年3月,任南和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任南和县委书记;
2005年12月至2008年6月,任南和县委书记;
2005年2月至2005年12月,任南和县委书记、人大主任;
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任邢台市交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任邢台市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任邢台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3年7月-2014年11月,任邢台市副市长、七届邢台市委委员。
2014年10月,邢台市副市长李全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1月21日,邢台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决定,撤销李全保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2015年2月,河北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河北省邢台市副市长李全保(副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5年3月4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河北省邢台市原副市长李全保(副厅级)决定逮捕。[2]
李全保2015年12月,经河北省委批准,河北省纪委对邢台市原副市长李全保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全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交通工程、企业经营、工作调整、安排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收受礼金。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李全保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全保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