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史杂

中文名 内史杂
律文数量 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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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共两百零一枚简、律文一百零八条,包括 内史杂十一条。

秦简整理小组注云:“内史杂,关於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

栗劲《秦律通论》认为,当年 李悝写成〈 盗法〉、〈贼法〉、〈捕法〉、〈囚法〉之外,又将不能包括在四篇之中需要惩罚的行为编入〈杂法〉。栗著由此推论秦律中应有诸如“ 尉律”、“内史律”等律名。

除此之外,栗著还指出目前所见十一条关于内史杂的律文 杂乱无章,其中包括一条要求在县的都官应抄写常用法规的规定,一条都官机关注销和补充办公物品的规定、一条只能用书面报告而不能用口头报告的规定、四条有关人事任免的规定、一条关于“ 学室”入学资格的规定、一条检验度量衡和外借度量衡器械的规定(此条可与“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斗用、升,毋过岁壶。有工者勿为正。 (假)试即正。”——《工律》相互参看)以及两条粮食的守卫和防火的规定。

内史杂律文

原文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

译文

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

译文

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

原文

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译文

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原文

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译文

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

原文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厩律。

译文

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 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厩律》行事。

原文

令?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译文

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 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

原文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

译文

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

原文

侯(候)、司寇及?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

译文

侯、司寇以及众下吏,都不准作官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

原文

有 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纍)、 斗甬(桶),期?(?)。计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内史杂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 足用为度。 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

原文

有 实官高其垣墻。它垣属焉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 内史杂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刍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

原文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 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 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 书府。

译文

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 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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