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除外。单位出售、报废名下登记小客车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4]
2020年10月20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经北京市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一)家庭成员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下统称家庭申请人)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三)家庭成员及其配偶名下均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成员符合第四条住所地在本市的规定,家庭主申请人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内不得参与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并在取得指标后作为指标所有人。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不得同时参与其他家庭或者以个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参与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取得指标后十年内不得再以个人或者家庭申请人身份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第六条 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并公布指标配置结果。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出售、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
对小客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
第七条 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对办理指标申请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的,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报车辆购置税、外地车辆转入本市、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应当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文件;对取得指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取得情况;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持相应文件。
第九条 小客车销售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市实行指标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书面提示购车人。
第十条 本市采取措施打击利用或者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有序退出。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教练车等营运小客车的指标分配方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
为有效打击通过结婚登记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违法行为,维护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严肃性,政策优化方案提出,在办理夫妻间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车辆转移登记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1年的条件;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办理向配偶、父母、子女转移登记车辆时,受让方与车辆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存续期也需满1年。启动实施后,将借助婚姻、人口信息大数据进行严格审核。[3]
新政坚持“总量调控、价值导向、方便群众”的原则。总量调控,即引导小客车合理有序增长。价值导向,即优先照顾拥车需求迫切的“无车家庭”。方便群众,即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作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主要调整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
通过赋予“无车家庭”明显高于个人的普通指标摇号中签率和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优先解决“无车家庭”群体的拥车需求。这是本次政策优化调整中最核心的内容。
新政调整家庭新能源指标占比,设置三年过渡期,即:除了配置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以外,2021年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60%优先向“无车家庭”配置,其余向个人配置;2022年度该比例调整为70%;2023年度及以后该比例调整为80%。
2、调整指标申请和配置时间安排。
由每年配置六次改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份配置新能源指标,六月、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标。
3、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本市车辆有序退出。
一人名下拥有多辆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车辆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但允许车主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配偶需满足婚姻存续期满一年;子女和父母要符合“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亲属关系存续期满一年的条件。
4、取消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限要求。
市民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申请更新指标的时间,有利于进一步放缓机动车增长。需要提醒的是,一旦申请获得更新指标后,指标有效期仍为12个月。[5]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治理大气污染,进一步加强指标管理,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7年12月11日以市政府令第276号公布。现就具体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加强更新指标管理
《决定》中明确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不予办理更新指标。该修改内容是与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的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所以,《决定》根据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明确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的情形。
二、关于适当延长指标有效期
《决定》中明确将小客车配置指标有效期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指标有效期的适当延长给予公众更充足的购车时间,有利于公众理性选择,且符合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