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因为其实际或被认定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遭侵权利侵犯,这成了需要认真对待的全球性痼疾。这些违权行为包括,法庭之外的杀害、折磨与虐待、性攻击与强奸、侵犯隐私、随意拘禁、拒绝提供就业与受教育机会等其他与享有广泛的人权相违的严重歧视。
尽管联合国核心的人权机构强调了国家在保护人们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歧视的义务,但是,国际社会对此的反应是分散而不统一的。《日惹原则》就是要呼吁大家认识到这种需求,即在广泛国际社会的人权法律基础上达成一个坚实的共识,并将它们应用到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相关问题上。
《日惹原则》是来自不同地区、专业背景的知名的人权专家共同形成、并一致通过的,这些专家包括法官、学者、前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联合国特别程序组员、条约国成员、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人员。大会报告起草人MichaelO’Flaherty教授为《日惹原则》的起草、修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推动原则出台的一个重要事件是,2006年11月6日至9日在印度尼西亚日惹市的GadjahMada大学召开的法律专家国际学术会议,这次会议澄清了原则的性质、范围和在现有的人权条约与法律框架下国家履行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相关人权的义务。
《日惹原则》针对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相关议题,制定了一系列广泛的人权标准及标准的应用。这些原则包括法庭之外的行刑、暴力与折磨、获取正义、隐私权、非歧视、言论与结社自由、就业、健康、教育、移民和避难问题、公共参与和其他多样的权利。
原则强调了国家在实现人权中的基本义务。每条原则都附属了国家履行义务的详细说明。原则也强调,所有的参与者都有责任促进和保护人权,因此原则也向联合国的人权保障系统、国家人权机构、媒体、非政府和其他组织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所有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尊严和权利。所有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人都有权充分享受所有人权。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所有人权,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无论对其他人权的享有是否受到影响,每个人都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此类歧视。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到任何此类歧视。
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任何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袒,其目的或后果是取消或损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或在平等基础上承认、享受或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可能并且经常与基于其他理由——包括性别、种族、年龄、宗教、残疾、健康和经济地位——的歧视结合在一起。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有权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一个人。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中都应享有法律行为能力。一个人自我界定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是其人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自决、尊严和自由最基本的方面之一。任何人都不应为了使其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这一需要而被迫接受医疗程序,包括性别再造术、绝育术或荷尔蒙治疗。任何身份——如婚姻或父母身份——都不应被援引来阻碍一个人的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任何人都不应迫于压力而隐瞒、压制或否认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应被任意剥夺生命,包括基于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缘由而被剥夺生命。不得由于超过法定承诺年龄的人之间两厢情愿的性行为或由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被判处死刑。
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享有人身安全和国家保护,不受强暴或身体伤害的权利,无论这些强暴和伤害是由政府官员还是由任何个人或团体所施加的。
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享有隐私,不受任意或非法的干涉,其中包括享有与其家庭、住宅或通信有关的权利,以及其荣誉和名誉免受非法攻击的权利。隐私权通常包括选择公开或隐瞒自己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信息的权利,及对自己的身体和与他人之间的两厢情愿的性关系和其他关系做出决定和选择的权利。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逮捕或拘留,无论依照法庭命令与否,都是专横的。所有被逮捕的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在平等基础上被告知逮捕的理由和对他们的所有指控的性质,有权被迅速带到法官面前,通过法庭程序来决定拘留的合法性,无论被指控犯罪与否。
在判定任何人在法律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他们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都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官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偏见或歧视。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该给予人道和尊重其与生俱来的人格尊严的待遇。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是每个人的尊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每个人都有权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基于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理由而进行的酷刑。
每个人都有权得到保护,免遭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贩卖、出售和各种形式的剥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性剥削。旨在预防贩卖人口的措施应该针对增加脆弱性的因素,包括各种形式的基于真实或被认为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或基于对这些身份或其他身份的表达的不平等和歧视。这些措施一定不能违反有被贩卖危险者的人权。
每个人都有权从事体面和生产性的工作,获得合理和良好的工作条件以及受到保护免遭失业,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和其他社会保护措施,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平——包括足够的食物、安全的饮用水,充足的卫生设备和衣服——以及生活条件的持续改善,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适当的住房,包括有权受到保护免遭驱逐,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受基于和顾及其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可能达到的最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水平,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是这一权利的基本方面。
任何人都不应由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被迫接受任何形式的医疗或心理治疗、疗程或化验,或被禁闭于医疗机构中。虽然这不符合任何分类法,但一个人的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本身不是需要治疗、矫正或抑制的医学疾病。
每个人都有意见和表达自由的权利,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这包括通过演讲、行为举止、衣着、身体特征、选择姓名或任何其他方式来表达其身份或个性,以及不分国界地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意见——包括关于人权、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信息和意见——的自由。
每个人无论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如何,都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包括以和平示威为目的的集会。人们可能组成或承认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社团,不受歧视,这些社团向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散发信息,或者散发关于他们的信息,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流或宣传他们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这些权利不能被国家援引为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或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作辩护。
每个合法地位于一国之内的人都有权在该国边界之内自由移徙和居留,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不能用来限制或阻止一个人进入、离开或返回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
每个人都有权寻求和享受其他国家的庇护,免遭迫害,包括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迫害。一个国家不应将一个人迁移、驱逐或引渡到任何可能使该人面临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酷刑、迫害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怀有充分理由的恐惧的国家。
每个人都有权建立家庭,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家庭有各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任何家庭都不应受到基于其任何成员的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务行动,其中包括登记竞选公职的权利,参与影响其福利的政策制定的权利,以及平等获得各级公共服务和从事公务工作,包括在警察和军队中服役的权利,不受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每个人无论其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有权自由参与文化生活和通过文化参与来表达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多样性。
每个人都有权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在国内或国际上促进人权的保护和实现,不受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这包括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各种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的权利的活动,以及发展和讨论新的人权规范和提倡对其的认可的权利。
任何侵犯人权事件——包括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事件——的受害者都有权得到有效、充足和适当的赔偿。采取措施向不同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者提供补偿,并确保他们取得适当的进步,是有效赔偿和救济的权利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所有人权——包括这些原则所涉及的人权——受到侵犯的人都有权要求那些直接或间接对侵犯人权行为有责任的人——无论他们是否政府官员——为其行为承担与侵犯的严重性相对应的责任。不应赦免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有关的侵犯人权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