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文件。[1]
2022年11月17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正式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正常秩序,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平公正的旅客运输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程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包括购票、退票、改签,旅客乘车、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相关规定等事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凭证,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一般应当载明发站、到站、车次、车厢号、席别、席位号、票价、开车时间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第六条 旅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铁路运输安全规定,配合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第七条 旅客享有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限定、强制旅客使用某项服务或者搭售商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旅客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等信息。
第三章 车票销售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车票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 购票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乘车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铁路运输企业对车票销售过程中知悉的旅客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平销售车票,保留人工售票服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为旅客提供互联网、自动售票机等多种售票渠道,为旅客购票、取票、退票、改签等提供便利。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开办定期票、计次票、联程票、乘车卡等业务,为旅客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第十二条 除需要乘坐火车通勤上学的学生和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在旅途中监护的儿童外,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未满14周岁或者未实行车票实名制情况下身高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随同成年人旅客旅行。
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未满6周岁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每一名持票成年人旅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未达到1.2米且不单独占用席位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儿童优惠票的车次、席别应当与同行成年人所持车票相同,到站不得远于成年人车票的到站。按上述规定享受免费乘车的儿童单独占用席位时,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
第十三条 旅客携带免费乘车儿童时,应当提前告知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免费乘车儿童出具乘车凭证。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免费乘车儿童检票和乘车时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含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设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军事院校,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有实施学历教育资格的公办、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研究生,凭学生证(中、小学生凭盖有学校公章的书面证明)每学年可以购买家庭居住地至院校(实习地点)所在地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优惠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盖有院校公章的学校书面证明当年可以购买一次学生优惠票。学生优惠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席或者动车组列车二等座。
学生证应当附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优惠乘车凭证,优惠乘车凭证需要载明学生照片、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优惠乘车区间、院校公章等信息。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的记录、变更需要加盖院校公章。
华侨学生、港澳台学生的优惠乘车区间为口岸车站至学校所在地车站。
第十五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的人员凭证可以购买优待票。
第十六条 旅客丢失实名制车票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申请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铁路运输企业不得重复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旅客丢失非实名制车票应当另行购票乘车。
第四章 乘 车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物品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
(四)超限携带物品计费标准;
(五)特殊携带物品的相关规定;
(六)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导致携带物品损坏、丢失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标志、导向系统和信息服务系统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运输旅客;旅客应当按照有效车票载明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遗属,消防救援人员,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为老年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必要的人工服务。
视力残疾旅客可以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齐全、干净、整洁的服务备品。车站、旅客列车等公共场所应当内外整洁、空气清新。
第二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服务,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合格产品。车站内和列车上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应当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信息描述规范。
第二十五条 旅客应当接受铁路运输企业对乘车相关凭证进行的必要核验。
购买优惠票、优待票的旅客需要凭相应证件乘车。
第二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收票款:
(一)主动补票或者经车站、旅客列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二)应当购买儿童优惠票而未买票乘车的;
(三)应当购买全价票而使用儿童优惠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一)无票乘车未主动补票的;
(二)在车票到站不下车,且继续乘车的;
(三)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
(四)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优待车票乘车的。
需要收取手续费的,按照有关铁路旅客运输杂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变造、伪造车票或者证件乘车,霸座或者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旅客,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
(一)有本规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拒不支付应补票款、加收票款的;
(二)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购买实名制车票但不接受身份信息核验,或者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施隔离管理的;
(五)扰乱车站、列车秩序,严重精神障碍和醉酒等有可能危及列车安全或者其他旅客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旅客不听从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章 车票改签与退票
第三十条 因旅客自身原因不能按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或者按照本规程规定被拒绝运输时,旅客要求办理退票或者改签的,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因铁路运输企业原因或者自然灾害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导致旅客不能按车票记载的时间、车次、车厢号、席别和席位号乘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办理退票或者改由其他车次或者席位运送旅客。重新安排的席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超过部分不予补收;低于原票价时,应当退还票价差额。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收取退票费。
第三十二条 旅客办理退票、申请退款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和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时间延误。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三条 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二)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三)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四)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五)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六)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 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
行李从运到日起,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至少免费保管3日;逾期到达的行李应当至少免费保管10日。因行李损失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应当适当增加免费保管日数。
对前款规定的时限,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设备设施故障以及安全事故等对旅客出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依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三条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安排受阻旅客,并及时公告铁路旅客运输相关业务停办、恢复等信息。
因线路中断影响旅行,旅客要求出具证明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四十四条 线路中断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承运的行李,并及时通知旅客,与旅客协商处理方案。
第四十五条 发生旅客急病、分娩、遇险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并做好记录。
公安机关开展调查、侦查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协助收集相关证据、调查事件发生原因。
第四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旅客投诉与建议
第四十七条 旅客有权就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也可以向铁路监管部门投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运输投诉处理机制,设立电话、网络、信件等投诉渠道并对外公布,配备必要的投诉处理人员并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运行良好。
第四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答复受理情况,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质性处理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认真研究旅客提出的服务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主动沟通并作出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铁路营业站及营业线的启用、封闭和业务范围的变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
第五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旅客列车办理包裹运输业务的,参照本规程行李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
2022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以下简称《客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本规章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客规》(铁运〔1997〕101号)是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在铁路政企合一管理体制下制定,既有行政管理内容,也包括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的民事关系,还涉及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事项。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持续深入推进,铁路营业里程不断增加,高速铁路快速发展,铁路旅客运输领域发生巨大变化,铁路运输企业不断突破传统客运服务形式,实现服务、经营创新。原《客规》的部分内容已经与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新要求不匹配,与铁路旅客运输实际不相符,还有不少内容滞后、缺失,需要调整或者补充。为了更好适应铁路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行为,保护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完善《客规》并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客规》共9章5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对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总体要求。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的义务。包括制定旅客运输相关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为旅客提供安全、方便、快捷、文明礼貌服务,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公布车站运营时间、停止检票时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旅客服务重要信息。二是规定了旅客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包括自主选择旅客运输服务和公平交易,爱护铁路设备设施,不得扰乱铁路运输秩序。
(二)围绕票务重点环节,切实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和合法权益。一是聚焦社会关注的儿童票销售标准,区分车票实名制和非实名制的情形,分别按照年龄和身高销售儿童票,切实为儿童购票乘车提供优惠、便利。二是对学生、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等群体实行优惠(待)票。三是针对改签和退票环节,明确了各情形下的改签和退票原则性要求,并明确了退款期限,确保最大程度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四是与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相衔接,明确车票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和安全。
(三)优化旅客的乘车和行李运输环节体验,保障旅客高效出行、便捷出行、安全出行。一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和旅客列车配备服务设施设备的责任和义务,为旅客乘车提供最大便利。二是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要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老幼病残孕旅客等提供优先购票、优先乘车等服务,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三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针对旅客出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为旅客突发疾病等情形采取救助措施,切实保护旅客生命健康。四是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和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旅客也应当遵守国家禁限运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出行安全。五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拒绝运输及补收票款的情形,既便于企业按规定操作,又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
(四)畅通旅客维权渠道,切实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一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旅客有权就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问题向铁路运输企业投诉,铁路运输企业要保证投诉渠道畅通,认真研究旅客意见建议。二是规范投诉处理时限,健全投诉沟通机制,提高旅客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3]
通知
1997年发布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
(铁运[1997]101号)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另发单行本),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通知
2010年修改的内容
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铁运〔2010〕190号
各铁路局:[4]
为适应铁路旅客运输发展,决定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铁路局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规章修改内容,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将本次主要修改内容摘编后在车站、列车等场所进行公告。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1.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专刊”改为“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2.第五条“等级”前增加三款:
“直达票: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通票:从发站至到站需中转换乘的车票。
改签: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铺)位时需办理的签证手续。”
3.第九条旅客的基本义务:
(1)第1项“支付运输费用”后增加“,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增加一项为第4项,“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4.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附加票是客票的补充部分,可以与客票合并发售,但除儿童外不能单独使用。”
5.第十七条改为:“旅客购买卧铺票时,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但对持通票的旅客,卧铺票只发售到中转站。”
6.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1.1米”改为“1.2米”,“1.4米”改为“1.5米”。
7.第二十条第四款后增加三项:
“4.学生证未按时办理学校注册的。
5.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的。
6.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8.第二十一条改为: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伤致残的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享受半价的软座、硬座客票和附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进行核对。”
9.第二十五条改为:
“直达票当日当次有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全程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2)有效期有不同规定的其他票种。
通票的有效期按乘车里程计算:1000千米为2日,超过1000千米的,每增加1000千米增加1日,不足1000千米的尾数按1日计算;自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最后一日的24时止。”
10.第二十六条:“车票”、“客票”均改为“通票”,“因病”改为“因病中途下车、恢复旅行时”,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11.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车站应当在开车前提前停止检票,但应当在本站营业场所通告停止检票的提前时间。”
12.删除第二十八条,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原第三十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
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时,应当办理中转签证手续。”
14.原第三十一条改为:
“第三十条持通票的旅客在乘车途中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15.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改为: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列车可以收取车票并予集中保管。收取车票时,应当换发卧铺证;旅客下车前,凭卧铺证换回车票。”
1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的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17.第三十四条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1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改为“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
19.第三十七条:“旅客”改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为“通票”,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20.第四十二条:“原票”改为“原通票”,“车票”改为“通票”。
21.第四十四条:“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改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
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原第5项改为第6项:
“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条:“每件物品…重量不超过20千克”改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九条,以下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26.原第一百零七条:删除“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27.原第一百零八条:“车站”改为“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1.第十七条第九项:删除“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一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2.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
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改为“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车票”改为“通票”。
4.第二十五条:删除“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和“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5.第三十四条“办理时换发代用票,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改为“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
6.第四十条:“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改为“主动补票”。
7.第四十三条改为:“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8.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四条,其后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9.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原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铁路分局”改为“铁路局”。
10.原第九十一条、原第九十五条:“分局”改为“铁路局”。
11.原第一百一十条:“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时,应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改为“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铁道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1.购票
儿童半价票标准比过去长了10厘米,原来是身高1.1~1.4米的儿童可购买半价座票,现在是身高1.2~1.5米的儿童可购买半价座票。这也就意味着,儿童乘火车免票的身高上限,将由1.1米提高到1.2米。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孩子享受到免票乘车的优惠。其实,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普遍很快,有的才五六岁身高就超过了1.2米。儿童票标准提高10厘米,就是为了更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火车站已经按新规定修改检测线[5]。
除了儿童票,学生票比过去也多了3条限购规定。新规定中,新增了3种不能购买学生票的情况,是:学生证没有按时办理学校注册;学生证优惠乘车区间更改但未加盖学校公章;没有“学生火车票优惠卡”、优惠卡不能识别或者是优惠卡芯片存贮的信息,比如乘车区间、学校信息与学生证记载不一致的。
2.改签和乘车
改签的变化,主要是涉及普通车和动车。
新规中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就意味着说,如果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原来普通列车旅客如办理改签,最晚可在开车后2小时,此次更改的细则明确规定,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只有特殊情况,比如因病等情况、并持有医院证明,在站长同意可以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但是对于动车的车票,新规规定为,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也就是,如果没有赶上动车组列车的话,车票并不作废,还可以去办理改签手续。
除了改签,还有中转签字手续。新规定中,直达票旅客中途下,车票作废。所谓直达票,意思是从发站至到站不需中转换乘的车票。过去的规定是:乘坐普通旅客列车中途下车在有效期内可以办理中转签证手续。而从明天开始,除非是因为伤、病等原因,不能继续乘车的,可以经站车证实可按规定退票,否则其他情况直达票中途下车的话,车票将会失效。
3.乘车注意
首先是乘车时的携带行李大小要求,新规中增加乘坐动车组列车乘客只能携带长宽高总和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的行李。
还有就在车上时,不同席别座位是不能随意串行的。现在在乘车过程中,因为要到餐车吃饭、上厕所、取开水等一些情况,在各车厢间相互走动是很常见的。但是从明天起, 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列车长同意外,持低票价席别车票的旅客不能在高票价席别的车厢停留。
还有最后一点变化就是,下车后,车站将不再回收车票。在旧规中,有一条为:“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回收。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但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新规中,出站时车站回收车票的条款已被删除了。
次数 | 文件名称 | 发文日期 | 文号 | 专刊期数 | 实行日期 |
1 | 关于实施新《客规》、《价规》、《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 1997.11.19 | 铁道部第623号电报 | 1998年1期 | 1997.12.1 |
2 | 关于修改客运规章及空闲卧铺实行优惠价的通知 | 1998.6.17 | 铁运〔1998〕73号 | 1998年4期 | 1998.7.1 |
3 | 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火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 2000.6.12 | 铁运〔2000〕67号 | 2000年4期 | 2000.6.12 |
4 | 关于修改异地退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 2001.5.9 | 铁道部第250号电报 | 2001年3期 | 2001.5.10 |
5 | 关于修改部分旅客运输规章和办法的通知 | 2001.7.12 | 铁运〔2001〕68号 | 2001年5期 | 2001.7.12 |
6 | 关于客票系统5.0版本实施后修改规章的通知 | 2005.12.27 | 铁运〔2005〕227号 | 2006年1期 | 5.0版本实施 |
7 | 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 | 2007.3.22 | 铁运〔2007〕53号 | 2007年2期 | 2007.4.18 |
8 | 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5条的通知 | 2010.2.1 | 铁运〔2010〕20号 | 2010.2.1 | |
9 | 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 2010.10.13 | 铁运〔2010〕190号 | 2010.12.1 | |
10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 | 2022.11.17 | 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7号[1] | 20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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