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救助制度

目录导航

文件内容

我国目前的灾害救助工作主要依据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则》。

灾害救助工作包括三大部分,即 防灾、 抗灾与 救灾。

社会救助要研究的是救灾的善后问题。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大的 水灾、 旱灾、 风灾、 冰雹灾等自然灾害不断,严重影响了人民生活。为做好灾民的救助工作,中国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社会救助制度。在中国,各级政府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安置和救济灾民。1996年至2001年,全国各级财政救灾支出达到212.6亿元,向3.9亿人次的灾民提供粮食、衣被等救助。灾害救助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形式

国家灾害救助

这是灾害救助的主要形式,因为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灾害后果的严重性等,决定了只有国家才能整合大量的社会资源进行及时救助。中央政府一直设有专项救灾款目。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国家救灾体制也发生了相应变化:① 财政分级负责。这是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和分税制相配套的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必须设立专项救灾拨款科目。②救灾分级管理。救灾分级管理的前提是准确划分灾害等级,用以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救灾责任。灾害一般划分为特大灾、大灾、重灾和小灾等。③救灾经费包干。这是针对甘肃、宁夏、贵州、青海、西藏、新疆等六省区的救灾经费而言的,在经过科学合理的测算之后,中央给其划拨一定量的救灾款,一般不再追加拨款。④中央经费无偿救助与有偿使用并存。这样做的目的是救灾与扶贫相结合。无偿救助的资金用来紧急抢救灾民,保证其最低生活;有偿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灾民灾后恢复生产等。

救灾保险制度

救灾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负责组织,以各级财政和社会化集资作为物质基础,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恢复其简单再生产的一种灾害保障形式。从1987年开始,中国民政部门先后在全国102个县进行了救灾保险改革试点,对农作物、养殖业生产、农房、农村劳动力等实行救灾保险。具体方法是:由中央救灾经费、地方财政补贴、农民自己缴纳的保险费形成救灾保险基金,当灾害发生、灾民需要时,给予相应的生活、生产等方面的保障与补偿。

互助互济

这是对传统救灾体制的财力机制进行改革的重要内容,即由以前中央财政单一供款模式发展到了资金来源社会化的模式,其主要形式有二:一是救灾互助储金会、储粮会。这是在农村居民之间自发组织的主动迎接灾害的互助形式。

生产自救

生产自救历来是我国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初期,救灾工作的方针是“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农村公社化以后,由于存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救灾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改革开放使我国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83年,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可见,我国救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首先强调生产自救,同时加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助,这是由我国人口众多、灾害频发、生产力水平不高等具体国情所决定的。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