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仲裁委员会

成都仲裁委员会

中文名称 成都仲裁委员会
设立时间 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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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

成都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了8000余件经济纠纷,争议标的近85亿元,案件涉及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施工、商品买卖、股权转让、金融、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加工承揽等领域。案件当事人涉及国内多个省市包括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俄罗斯、新西兰、印尼、加拿大、韩国等国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宗旨

公正 廉洁 高效

特点优势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中立的第三者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历史悠久,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是国际商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方式,它有以下特点:

一、意思自治,自愿选择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是否进行仲裁以及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可以选择仲裁员;可以选择如何进行仲裁程序;可以选择是否中止、终结仲裁程序等。

二、程序简便,灵活快捷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同时,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简化或放弃某些程序,缩短审理期限,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三、专家办案,权威性强

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设置了较高标准,在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专业造诣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要求。经济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专业技术问题,由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所属领域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裁判案件,更能体现专业性、权威性。

四、不公开进行,替当事人保密

仲裁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不公开进行。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有利于双方今后的继续合作。

五、强制执行,国际通行

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我国加入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俗称《纽约公约》),因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得到法院的普遍承认和执行。

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成都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库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投资合同、证券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外商事合同、股份转让合同、资产重组合同、收购上市公司合同、知识产权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合同等纠纷。

成都仲裁委员会不能仲裁下列纠纷:

(1)劳动争议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等材料并交纳仲裁费。

仲裁协议

(一) 仲裁条款(适用于自行拟定合同):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仲裁条款(适用于标准格式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适用于合同纠纷发生,但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合同》(合同编号***)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同意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宣言

我们崇尚正义、恪守法律,对所有仲裁当事人一律平等;

我们秉持公正,明察公断,保证裁决公平合理;

我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独立仲裁;

我们谨遵仲裁规则,充分发挥仲裁优势,保证仲裁简便快捷;

我们诚实守信,廉洁勤勉,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我们将以严格的纪律、不懈的努力、完善的措施,维护并实现仲裁公正。

组织机构

成都仲裁委员会

成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行政部

仲裁事务部(成都金融仲裁院)

宣传发展部

研究培训部

农村产权仲裁部(成都农村产权仲裁院)

通讯信息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特拉克斯国际广场北楼12-15楼

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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