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中文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
发布单位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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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发布

2021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

公报内容

第一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一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基本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要求,我国进行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一年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国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下,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圆满完成普查现场登记和普查主要数据的汇总评估工作,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效。

一、领导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人口普查现场登记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王岐山等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南海分别参加人口普查登记。李克强总理对人口普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成立了由韩正副总理担任组长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由25个部门组成,全国乡镇、街道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建立普查机构,为普查工作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提供多方保障,确保了普查的顺利实施。

二、科学制定方案

按照“科学与可行、需要与可能、继承与创新”的原则,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借鉴历次普查经验,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在全国组织开展了6项专项试点和1项综合试点,着力提高普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研究制定了《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7项工作实施细则,对普查内容、普查方法,以及普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为人口普查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三、坚持依法普查

把依法依规普查贯穿于人口普查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认真实施《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严格落实普查方案的各项要求,严肃普查纪律。将人口普查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督察重要内容,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普查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四、着力普查创新

为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普查内容和普查方式进行创新。全面采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由普查员使用电子设备采集,实时直接上报数据;实现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进行自主填报;强化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的应用;充分利用互联网云技术、云服务和云应用完成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三级等保标准对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首次对700多万普查人员实行线上集中统一管理。

五、精心组织登记

组织各级普查机构认真选聘普查人员,强化各级培训,确保“两员”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按时完成软件开发、户口整顿、区划绘图、入户摸底等前期准备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究疫情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影响,制定工作预案,调整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普查工作。从2020年11月1日到12月10日,全国700多万普查人员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认真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对全国所有家庭和人口进行了全面普查,圆满完成普查入户登记任务。

六、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企业大数据,对普查数据开展精细化比对核查。各级普查机构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要求,认真开展质量验收,确保普查各阶段工作质量。为客观全面评价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了事后质量抽查,结果显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漏登率为0.05%,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七、全面摸清家底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全面查清了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情况,掌握了人口变化的趋势性特征,为完善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准确统计信息支持。这次普查,既摸清了我国人口总量,掌握了人口规模的变化趋势;也查清了人口结构和分布状况、人口迁移流动状况,反映了人口结构演变和人口社会变迁等情况。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1]

第二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二号)

——全国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人口的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2]为1443497378人,其中:

普查登记的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411778724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3]为7474200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4]为683218人;

台湾地区人口[5]为23561236人。

二、人口增长

全国人口[6]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339724852人相比,增加72053872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图2-1 历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及年均增长图2-1 历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及年均增长

三、户别人口

全国共有家庭户[7]494157423户,集体户28531842户,家庭户人口为1292809300人,集体户人口为118969424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四、民族人口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286311334人,占91.11%;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25467390人,占8.89%。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60378693人,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1675179人,增长10.26%。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全国总人口包括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和台湾地区人口。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20年底的数据。

[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20年底的数据。

[5]台湾地区的人口数为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底的户籍登记人口数据。

[6]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7]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2]

第三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三号)

——地区人口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的常住人口[2]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地区人口

31个省份中,人口超过1亿人的省份有2个,在5000万人至1亿人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000万人至5000万人之间的省份有17个,少于1000万人的省份有3个。其中,人口居前五位的省份合计人口占全国人口[3]比重为35.09%。

分区域[4]看,东部地区人口为563717119人,占39.93%;中部地区人口为364694362人,占25.83%;西部地区人口为382852295人,占27.12%;东北地区人口为98514948人,占6.98%。

表3-1 各地区人口

单位:人、%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2020年

2010年

全 国

1411778724

100.00

100.00

北 京

21893095

1.55

1.46

天 津

13866009

0.98

0.97

河 北

74610235

5.28

5.36

山 西

34915616

2.47

2.67

内蒙古

24049155

1.70

1.84

辽 宁

42591407

3.02

3.27

吉 林

24073453

1.71

2.05

黑龙江

31850088

2.26

2.86

上 海

24870895

1.76

1.72

江 苏

84748016

6.00

5.87

浙 江

64567588

4.57

4.06

安 徽

61027171

4.32

4.44

福 建

41540086

2.94

2.75

江 西

45188635

3.20

3.33

山 东

101527453

7.19

7.15

河 南

99365519

7.04

7.02

湖 北

57752557

4.09

4.27

湖 南

66444864

4.71

4.90

广 东

126012510

8.93

7.79

广 西

50126804

3.55

3.44

海 南

10081232

0.71

0.65

重 庆

32054159

2.27

2.15

四 川

83674866

5.93

6.00

贵 州

38562148

2.73

2.59

云 南

47209277

3.34

3.43

西 藏

3648100

0.26

0.22

陕 西

39528999

2.80

2.79

甘 肃

25019831

1.77

1.91

青 海

5923957

0.42

0.42

宁 夏

7202654

0.51

0.47

新 疆

25852345

1.83

1.63

现役军人

2000000

二、地区人口变化

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区人口所占比重下降1.20个百分点。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3]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4]东部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0省(市);中部地区是指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6省;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12省(区、市);东北地区是指辽宁、吉林和黑龙江3省。

[5]本表全国合计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人口数。

[6]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重。[3]

第四号

地区

人口数

比重[6]

2020年

2010年

全 国

1411778724

100.00

100.00

北 京

21893095

1.55

1.46

天 津

13866009

0.98

0.97

河 北

74610235

5.28

5.36

山 西

34915616

2.47

2.67

内蒙古

24049155

1.70

1.84

辽 宁

42591407

3.02

3.27

吉 林

24073453

1.71

2.05

黑龙江

31850088

2.26

2.86

上 海

24870895

1.76

1.72

江 苏

84748016

6.00

5.87

浙 江

64567588

4.57

4.06

安 徽

61027171

4.32

4.44

福 建

41540086

2.94

2.75

江 西

45188635

3.20

3.33

山 东

101527453

7.19

7.15

河 南

99365519

7.04

7.02

湖 北

57752557

4.09

4.27

湖 南

66444864

4.71

4.90

广 东

126012510

8.93

7.79

广 西

50126804

3.55

3.44

海 南

10081232

0.71

0.65

重 庆

32054159

2.27

2.15

四 川

83674866

5.93

6.00

贵 州

38562148

2.73

2.59

云 南

47209277

3.34

3.43

西 藏

3648100

0.26

0.22

陕 西

39528999

2.80

2.79

甘 肃

25019831

1.77

1.91

青 海

5923957

0.42

0.42

宁 夏

7202654

0.51

0.47

新 疆

25852345

1.83

1.63

现役军人

2000000

第五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四号)

——人口性别构成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性别构成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人口性别构成

全国人口[2]中,男性人口为723339956人,占51.24%;女性人口为688438768人,占48.7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07,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持平。

图4-1 历次人口普查人口性别构成图4-1 历次人口普查人口性别构成

二、地区人口性别构成

31个省份中,总人口性别比在100以下的省份有2个,在100至105之间的省份有17个,在105至110之间的省份有9个,在110以上的省份有3个。

表4-1 各地区人口性别构成

单位:%

地区

比重

性别比

全 国

51.24

48.76

105.07

北 京

51.14

48.86

104.65

天 津

51.53

48.47

106.31

河 北

50.50

49.50

102.02

山 西

50.99

49.01

104.06

内蒙古

51.04

48.96

104.26

辽 宁

49.92

50.08

99.70

吉 林

49.92

50.08

99.69

黑龙江

50.09

49.91

100.35

上 海

51.77

48.23

107.33

江 苏

50.78

49.22

103.15

浙 江

52.16

47.84

109.04

安 徽

50.97

49.03

103.94

福 建

51.68

48.32

106.94

江 西

51.60

48.40

106.62

山 东

50.66

49.34

102.67

河 南

50.15

49.85

100.60

湖 北

51.42

48.58

105.83

湖 南

51.16

48.84

104.77

广 东

53.07

46.93

113.08

广 西

51.70

48.30

107.04

海 南

53.02

46.98

112.86

重 庆

50.55

49.45

102.21

四 川

50.54

49.46

102.19

贵 州

51.10

48.90

104.50

云 南

51.73

48.27

107.16

西 藏

52.45

47.55

110.32

陕 西

51.17

48.83

104.79

甘 肃

50.76

49.24

103.10

青 海

51.21

48.79

104.97

宁 夏

50.94

49.06

103.83

新 疆

51.66

48.34

106.85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

[2]全国人口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4]

第六号

地区

比重

性别比

全 国

51.24

48.76

105.07

北 京

51.14

48.86

104.65

天 津

51.53

48.47

106.31

河 北

50.50

49.50

102.02

山 西

50.99

49.01

104.06

内蒙古

51.04

48.96

104.26

辽 宁

49.92

50.08

99.70

吉 林

49.92

50.08

99.69

黑龙江

50.09

49.91

100.35

上 海

51.77

48.23

107.33

江 苏

50.78

49.22

103.15

浙 江

52.16

47.84

109.04

安 徽

50.97

49.03

103.94

福 建

51.68

48.32

106.94

江 西

51.60

48.40

106.62

山 东

50.66

49.34

102.67

河 南

50.15

49.85

100.60

湖 北

51.42

48.58

105.83

湖 南

51.16

48.84

104.77

广 东

53.07

46.93

113.08

广 西

51.70

48.30

107.04

海 南

53.02

46.98

112.86

重 庆

50.55

49.45

102.21

四 川

50.54

49.46

102.19

贵 州

51.10

48.90

104.50

云 南

51.73

48.27

107.16

西 藏

52.45

47.55

110.32

陕 西

51.17

48.83

104.79

甘 肃

50.76

49.24

103.10

青 海

51.21

48.79

104.97

宁 夏

50.94

49.06

103.83

新 疆

51.66

48.34

106.85

第七号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1](第五号)

——人口年龄构成情况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现将2020年11月1日零时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年龄构成情况公布如下:

一、全国人口年龄构成

全国人口[2]中,0—14岁[3]人口为253383938人,占17.95%;15—59岁人口为894376020人,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18766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35280人,占13.5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表5-1 全国人口年龄构成

单位:人、%

年龄

人口数

比重

总 计

1411778724

100.00

0—14岁

253383938

17.95

15—59岁

894376020

63.35

60岁及以上

264018766

18.70

其中:65岁及以上

190635280

13.50

二、地区人口年龄构成

31个省份中,15—59岁人口比重在65%以上的省份有13个,在60%—65%之间的省份有15个,在60%以下的省份有3个。

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均超过7%,其中,12个省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超过14%。

表5-2 各地区人口年龄构成

单位:%

地区

比重




0—14岁

15—59岁

60岁及以上


其中:65岁及以上


全 国

17.95

63.35

18.70

13.50

北 京

11.84

68.53

19.63

13.30

天 津

13.47

64.87

21.66

14.75

河 北

20.22

59.92

19.85

13.92

山 西

16.35

64.72

18.92

12.90

内蒙古

14.04

66.17

19.78

13.05

辽 宁

11.12

63.16

25.72

17.42

吉 林

11.71

65.23

23.06

15.61

黑龙江

10.32

66.46

23.22

15.61

上 海

9.80

66.82

23.38

16.28

江 苏

15.21

62.95

21.84

16.20

浙 江

13.45

67.86

18.70

13.27

安 徽

19.24

61.96

18.79

15.01

福 建

19.32

64.70

15.98

11.10

江 西

21.96

61.17

16.87

11.89

山 东

18.78

60.32

20.90

15.13

河 南

23.14

58.79

18.08

13.49

湖 北

16.31

63.26

20.42

14.59

湖 南

19.52

60.60

19.88

14.81

广 东

18.85

68.80

12.35

8.58

广 西

23.63

59.69

16.69

12.20

海 南

19.97

65.38

14.65

10.43

重 庆

15.91

62.22

21.87

17.08

四 川

16.10

62.19

21.71

16.93

贵 州

23.97

60.65

15.38

11.56

云 南

19.57

65.52

14.91

10.75

西 藏

24.53

66.95

8.52

5.67

陕 西

17.33

63.46

19.20

13.32

甘 肃

19.40

63.57

17.03

12.58

青 海

20.81

67.04

12.14

8.68

宁 夏

20.38

66.09

13.52

9.62

新 疆

22.46

66.26

11.28

7.76

注释:

[1]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据。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全国人口是指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不包括居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3]0—15岁人口为268707162人,16—59岁人口为879052796人。[5]

第八号

年龄

人口数

比重

总 计

1411778724

100.00

0—14岁

253383938

17.95

15—59岁

894376020

63.35

60岁及以上

264018766

18.70

其中:65岁及以上

190635280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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