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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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美国制宪会议,决定制定美国宪法的会议。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举行。原来的议程是讨论《邦联条例》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条例,纠正权力过分分散的倾向,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有来自12个州55名代表参加,经过讨论,代表认为有构建一个新体制的必要,于是决定放弃《邦联条例》,创制一部新宪法。但在讨论新宪法的内容与结构时,代表在许多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其中关于大小州议员的名额分配上争论尤其激烈。为了解决争论的问题,会议期间产生了三个方案。一是“弗吉尼亚方案”,主张建立两院制立法机构,参众两院议员均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二是“新泽西方案”,主张建立一院制立法机构,各州在其中有同等数量的代表名额。前一方案代表了大州的观点,后一方案代表了小州的观点,两派相持不下。于是产生了称为妥协方案的“康涅狄格方案”,主张成立两院制立法机构,参议院议员名额在各州平均分配,众议院议员的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最后通过了这个“妥协案”,但在其一些问题仍存有争议。结果有39名代表同意并签署了新宪法,后经各州批准,这部宪法于1789年4月30日正式生效,成为美国今天仍然适用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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