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教育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首批入库导师 [8]
2017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称号 [8]
2018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 [8]
2019年度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称号 [8]
2020年度卓越律师风云榜“最具吸引力”律师 [8]
2020年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称号 [8]
2021年3月获得百度"匠心名律"称号 [8]
2021年获得百度“百大创作者”称号 [8]
2021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称号[8]
2022年获得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称号[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1]
中国法学会会员[9]
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首批入库导师[3]
“让法律温暖起来”十佳公益法律师[4]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兼职 教授
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兼职导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特聘青年律师阳光成长计划阳光导师
北京市总工会特聘“北京市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
北京市工会系统“六五普法”宣讲团讲师
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大赛”专家评委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创赢人生》栏目特聘客座律师
孙某刘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发回重审案[10]
才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回重审案[11]
臧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12]
田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罪轻案[13]
北京某大型商业保理公司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北京某集团公司刑事合规业务专项法律顾问
山东某(集团)公司刑事专项法律顾问
北京某集团企业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河南某集团集资诈骗案专项法律服务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土耳其应收商务账款专项法律服务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案
北京某厂行使代位权纠纷再审案
辽宁某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山东农行行长张某受贿案
河北省姜某贪污案
上海市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北京市何某涉嫌诈骗案
云南省魏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上海某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北京某P2P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河北省土地局杨某贪污案
河南某集团涉嫌集资诈骗案
山东李某套路贷案
吉林某集团集资诈骗案
天津王某等人涉黑涉恶案
山东许某等人涉黑涉恶案
河北岳某挪用资金无罪案
黑龙江孙某、刘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发回重审案
山西科技副厅长董某故意杀人案
北京城建副总王某故意杀人案[2]
周垂坤CCTV法律相关节目常驻律师(3)多次接受《有法大家帮》、cctv-10频道《人与社会》,北京电视台《非常看法》、《大家说法》、《律师帮帮忙》、《警法目录》、山西卫视《顶级咨询》、上海电视台《风言锋语》长期点评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节目特邀嘉宾;《法制晚报》、《中国消费者报》、《北京信报》、《经济与法》、《北京商报》、《人物周刊》、《CHINA DAILY》、《今日北京》、《东莞时报》、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法制网、中国新闻网、经济网、北青网等媒体采访。[2]
CCTV央视网法律相关节目咨询律师[14][15][16]
2021年09月26日,周垂坤律师接受央视网采访,“嫖娼学生被实名开除”。 [17]
2021年11月25日,周垂坤接受央视网采访,严格限制老婆花钱算家暴吗?[18]
2021年12月26日,周垂坤律师接受央视网采访,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16]
2022年11月25日,周垂坤接受央视网采访,聚众淫乱罪为什么是刑事犯罪发表意见。[19]
2022年0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采访周垂坤律师,点评利用网络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犯罪 [5]
2022年11月08日,周垂坤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采访,点评监控业主安全与隐私的边界 [20]
2023年01月1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采访周垂坤律师,点评王某某打人被拘7天获暂缓执行[21]
2023年02月01日,周垂坤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采访,男医生公开发布女患者私密照事件[6]
《亲友被逮捕,把握无罪辩护的黄金37天》[22]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
《企业刑事合规重要性》
《民营企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律师在辩护中的博弈》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职务类犯罪的辩护技巧》
《无罪、罪轻辩护的标准》
《关于经济类犯罪中的数额认定问题》
《存量房买卖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经济社会企业的刑事风险防控》
《律师在公司上市过程中作用》
《私募基金法律意见相关事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常用辩护观点与企业融资风险防控》
《新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辩护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借名购房暗藏的四大法律风险及解决办法》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及成因》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及责任承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