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收购又称公司收购,是指一家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另外一家公司股权,进而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和控制地位的法律行为。所谓控制权,是指股东依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发挥主导性影响力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收购公司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被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权收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控制权收购是收购公司整合目标公司资源的手段,但其收购标的指向目标公司股东手中的大宗股权。
2、控制权收购既具有股权转让的一般性,又具有股权转让的特殊性。
3、控制权收购完成后,收购公司虽然成为目标公司的控制股东,但目标公司继续保留其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以收购的股权对象为准,控制权收购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收购。 二、以收购方收购要约的送达对象是否特定为准,控制权收购可以分为公开要约收购与特定要约收购。
三、以控制权收购是否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支持为准,控制权收购分为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