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强迫的手段,刑法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主要采用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用金钱、物质等手段,拉拢、诱惑妇女卖淫或者提供场所容留妇女卖淫的,因不具有强迫的性质,不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且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为了获取某种非法利益。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