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垄断

中文名 经济性垄断
分类 行政性垄断、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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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经济性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经济学中,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分为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

特征

1经济性垄断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品生产或流通领域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市场主体是市场的基本的构成要素,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也就没有市场经济。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垄断恰是在市场主体的生生灭灭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经济垄断首先应当是市场主体的垄断。一切非市场主体,不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所实施的排斥、限制或阻碍市场竞争的行为,都不属于经济垄断的范畴。

2经济性垄断的基础是垄断主体具有相当的经济优势。

此处所讲的经济优势,既包括绝对优势,也包括相对优势。前者如某一产品绝大部分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所提供而形成的优势;后者如一方利用对方的弱势迫使其接受自己的限制竞争的条件等等。形成经济优势的方式很多,主要有竞争取胜、联合组织以及串通合谋等。一般而言,没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经济垄断,相反还可能成为垄断的牺牲品。可以认为,经济优势是经济垄断形成的经济基础。

3经济垄断的表现排除和限制竞争

经济性垄断的表现明显地具有排斥、限制或阻碍了市场竞争,压制或剥夺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的特性,而透这种表现,正是经济学中垄断的普遍特性。

4经济性垄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垄断利润

谋求利润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也是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力量源泉。当现实经济生活已经出现垄断时,不论垄断者采用何种手段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其目的都是为了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并借此实现垄断利润。如果说利润(利益)机制是引起竞争的一般的内在经济根据,那么谋求高额垄断利润就是垄断得以形成的直接的内在经济根据。须说明的是,垄断利润的享有者,只能是市场主体中的个别或少数垄断者,因此它并不代表政府、地方或部门的利益,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政垄断有显著的区别。

表现

1.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当前比较常见的经济性垄断主要是经营者以合同、协议、协同行为等方式,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或联合抵制等。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低价倾销、搭售、岐视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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