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1]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座落在风景秀丽的浏阳生物医药园区内。拥有严格按照GMP标准设计建造的现代化厂房,先进的生产线和精密的检测仪器。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04年4月和10月,2008年10月,2010年10月等,多次通过GMP认证。公司目前生产31个化学原料药产品和111个药用辅料。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完全按照GMP标准和管理的现代化制药企业。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推行以人才为根本,以高科技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公司产品主要为甘油、蓖麻油、稀盐酸、醋酸、甲醛溶液、松节油、浓氨溶液、磺胺、嘧啶银、枸橼酸钠、硫酸锌、高锰酸钾、硫酸铜、无水碳酸钠、硝酸银、弱蛋白银、甘油(供注射用)、丙二醇、三氯甲烷、乙醇、盐酸、枸橼酸、苯甲酸钠、氢氧化钠、黄凡士林、白凡士林、焦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无水亚硫酸钠。
其中硝酸银、无水碳酸钠、弱蛋白银为全国独家品种。
公司信奉“和谐、忠诚、勤奋、绩效”的办厂方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客户为中心。公司全体员工将为企业的腾飞,民族医药工业的振兴,祖国的强盛和全人类健康而努力奋斗!
尔康产品研发部简介
产品研发部是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设以承担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研究及开发,负责公司各类注册申报及专利申报,在生产品种的工艺优化,各类注册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的职能部门。
产品研发部以“团结合作求实创新”为准则,紧紧围绕新产品开发为中心,以“和谐、忠诚、勤奋、绩效”为理念,不断追求新技术,不断地研究新工艺、开发新产品。
产品研发部于2004年1月成立,发展至今是一个人员及设施配套完整,具有独立研究、开发、检测能力的研发机构部门。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包括了制药工程、制药环保工程、药学、化学分析、高分子材料合成、制药管理学等多个学科,是一支研发基础扎实、经验丰富的科学技术队伍;,拥有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办公区域300平方米;研发检验中心500多平方米设有仪器室、精密仪器室、理化室、室天平等10多个功能区域,配备有原子吸收、红外光谱检测仪、液相等各种先进的检验仪器200多台、套;按照药品GMP要求建设符合研发实际和大生产相适用的研发试验车间1300平方米,按不同理化性质设立了13条生产线,生产设备300多台、套,具备了化学药、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的研发需要。
尔康品质部简介
品质部包含质量检验(QC)、质量保证(QA),为公司生产优质产品提供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
我们拥有一个年轻的技术团队。我们的检验室配备了国内外先进的检验设备,如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气相色谱仪(GC)及红外分光光度仪(IR)、原子分光光度计等。配置有洁净度为万级和局部百级的微生物限度检查室,具备了很强的检验能力。
品质部对公司的生产全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负责对所有物料采购、发放、接收、入库及发货等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实施科学严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我们将以“团结严谨、精益求精”的部门口号为指引,切实践行科学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对每一个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权益保障。
2017年尔康制药披露的业绩快报显示,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8.62亿元,较上年上升5.7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3亿元,较上年下降21.66%。对于2018年一季报,尔康制药预计净利润10111.47万-14000.4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8%至28%。
2018年4月18日,尔康制药股价上涨2.11%,收于7.25元/股。
2018年4月26日,尔康制药发布2018年一季报,公司2018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90亿元,同比下降36.82%;化学制药行业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5.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亿元,同比下降52.87%,化学制药行业平均净利润增长率为36.03%,公司每股收益为0.05元。[4]
2017年1月3日,2016中国上市公司市值500强榜单出炉,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412。[5]
2017年8月14日,中邮创业基金、华夏基金和安信基金发布估值调整公告,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尔康制药估值进行调整!其中,中邮创业基金和华夏基金将尔康制药股价下调至为9.17元,较停牌前股价11.48元下调20.12%;安信基金给的估值更低,只有8.35元,较停牌前股价下调27.265%,相当于三个跌停。[6]
2017年8月8日,尔康制药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
2017年12月5日,尔康制药董事长帅放文通过媒体向投资者表达歉意,并承诺赔偿,同时表示公司目前运营正常,已经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投资者赔偿事宜。[7]
2018年4月18日,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尔康制药,300267)晚间公告称,因2015年和2016年涉嫌虚增利润合计2.5亿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遭到证监会处罚。同日,收到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