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目。
汽油
成品油消费税汽油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
柴油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税目征收范围。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成品油消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2012年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透露,消费税改革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个方面是对征收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增大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税率;另一面在征收环节进行改革,试点在加油站对消费者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即由向企业征收改为向居民个人征收。
201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一份文件,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和汽油的主要原材料被纳入征税范围,并且视同石脑油按照每升1元的税率进行征收。
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调整中国成品油消费税标准,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个项目的消费税;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2];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而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014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三、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3]
2015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4]
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消费税具有宏观调控的作用,设置目的不是为了收入,已经是继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主要是针对成品油以及金银手表化妆品等奢侈品类产品。
关于试点向居民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情况,可能会从加油站先试点征收消费税。物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会加强征收管理效果。当前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在生产环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能够保证税源的稳定和统一集中征收,方便税务部门征管,但这种征收方式也有着很大的弊端。
如果改为价外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若由“价内”改为“价外”,税金不再包含于成品油零售价格中,而成为价税分列的税种,另行征收。
该政策一旦实施,短期内消费者或会产生逆反心理,会导致社会购买行为减少,能源相关行业将经历一段动荡期。此外,终端缴费过于零散,给税务部门管理工作提出了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