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秦汉唐文化研究

作者 黄留珠魏全瑞
开本 16
书名 周秦汉唐文化研究
ISBN 7807360356
出版日期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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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信息

出版社: 三秦出版社; 第1版 (2007年6月1日)

平装: 454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7807361913, 9787807361916

条形码: 9787807361916

尺寸: 25.8 x 18.2 x 2.2 cm

重量: 780 g

内容简介

《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5辑)》内容主要包括:研究编、述评编、目录编。

目录

研究编

纪年法及其相关问题

《大荒经》文荒诞难解新释

《论语》新证

读《吕氏春秋》有关车制的札记三则

湖北秦文化综论

田静关于墨学在秦的讨论

秦汉神秘主义信仰体系中的“童男女

论贾谊的礼治思想

两汉护羌校尉杂考

东汉时期关中文化的持续繁荣与时代特征

始建国二年诏书册与新莽分立匈奴十五单于

试析《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罚金”的体制、功能和研究价值

银雀山汉简研究(九种)

北朝隋唐时期长孙氏家族研究

唐代地方长吏的交接替代问题

中唐重臣韦皋镇蜀及其经边策略与功绩

理想与现实之间——宋代士大夫政治角色的凸显与现实困顿及精神转移

述评编

2005年两周历史文化研究综述

2005年中国大陆秦汉历史文化研究概况

王兰兰2005年隋唐五代史研究述评

齐美亚2005-2006年西安市重要考古发现概述

秦兵马俑与秦陵新发现研究评述

丝路考察日记摘抄(1982.7.14-8.21)

目录编

2005年台湾周秦汉唐文化研究论著目录

村松弘-2005年日本周秦汉唐文化研究论著要目

编辑推荐

本书以自己的实践向世人表明,我们是一家以人类史与自然史组成的大历史为研究对象的学术刊物。它以“研究”、“评述”、“资讯”三大板块组合的形式显现出自己的特色,而且更以其人类史、自然史并重的内容构成突出大历史研究的特点。

文摘

书摘
秦的法治精神与传统
后人及今之学者每爱以“严刑峻法”来说秦及其自商鞅变法以来的传统。秦行“严刑峻法”固然是无可争辩的事实,甚至有时将刑用到极滥的地步,秦末便是。若仅以此结论,却远远不能概括秦自商鞅变法以来的历史全貌,不能全面评价商鞅变法及商鞅与其后学所共同构成的商鞅之学体系的全部内容,亦不能于历史联系中作出正确判断。秦的“严刑峻法”已成共识,此处略而不赘言。秦的用法还有他的另一面。亦即进步的、足以为后世法而又为前世所无、后世所不道不为的另一面。总可概括为一时名日秦的法治精神与法治传统。
秦于“严刑峻法”之中贯彻着一种“平等”的精神。秦用刑不避权贵。《史记·商君列传》载孝公变法后,太子犯法,“卫鞅日:‘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只是因为太子是君嗣,不可施刑,故“刑其傅公子虔,黔其师公孙贾”。因而造成了“明日,秦人皆趋令”的局面。商鞅行法的手腕确乎是铁的,然而他却是首先拿贵族开刀,而不是拿老百姓出气,无疑这是一种公平原则,在人们的心理上能造成一种公平之感。这不可以称之为古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商鞅行法始终贯彻着不避权贵且首先向权贵用刑的原则。自用刑公子虔、公孙贾八年之后,有名赵良者指责商鞅“日绳秦之贵公子”。赵之所责实为商鞅行法之优秀的一面,代表了秦法的一定公平性。然而他却招来了“宗室贵族多怨望者”之后果,尽管如此,商鞅却并不改行其道。不过,孝公一死,商君便被公子虔之徒诬告为“欲反”,因卒遭车裂之祸,家破族灭。此足可见商鞅行法手段之辣,竟辣到使贵族达官们难以下咽的程度。
商鞅虽死,其法未败。商君后学更进一步发展了商君的上述精神。《商君书·赏刑》篇提出“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的原则。《修权》篇云:“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此言一切当以法为断,群臣皆不越法而行事。《君臣》篇云:“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去强》篇云:“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这个“法”就是“贵少变”的国家常法。“政”即政令。“以政治”即不顾常法原则而纯任政令,亦即屡屡任意变更政令之治。秦之末,便可以说是政府不顾常法原则而纯任政令,即为所欲为。比如按秦之常规租赋徭役制度而论,亦未可谓之暴政。然待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头会箕敛之时,则是胡作非为而豪无制度可言了。唐柳宗元于其《封建论》中已很敏锐地指出:“失在于政,不在于制。秦事然也。”够我们再看汉武帝时的情况。其时杜周为廷尉,或问日:“‘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惜这比之秦则相差甚远,用法的随意性太强了,这是典型的“以政治”。
前述原则,在秦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贯彻。秦法不仅治民,而且治吏,官民同治,这倾向还是很明显的。见诸睡虎地秦简的有“守赃”、“不直”等罪名以及南郡守腾文告所言“论及令、丞以下”等等,都是针对官吏而发的。秦始皇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以之构成筑城大军,可见被绳治之枉法贪吏甚多。睡虎地出土秦律有规定,上级官吏要对其下属官吏的非法行为负责,上下级之间有相互担保连坐的责任。秦治吏的制度还是很严格的,这都可使吏治得些清明。前引孙卿在昭王时人秦考察,所见秦朝廷、官府之“百吏肃然,无私事,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的良好吏治政风,是由来已久的。
秦不仅行法、用法,且注意将法律公开,向民间广为宣传。如此作为,其目的有二:一为令民明法以知有所避就而不至陷网,二为令民可以法律保护自己。如其所言,民既知法,则可“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云梦龙岗出土秦律有明确规定,在收租过程中,要将收租之律逐级向下传达,直至黔首皆知之,实行明码收租,以监督官吏营私舞弊。用一句现代话来说,这已是在鼓励人民掌握并拿起法律武器,向枉法的官吏进行斗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个政府能斤斤计较其官吏贪赃枉法害民,并设法防止其“非法遇民”,此用心可谓实在良苦也!即在今日亦仍不失为良规。秦法至末年而滥,则另当别论。
至汉代,刑律比之秦虽有所减轻,然而由于引经决狱以及大量使用决事比,以填补法律空白,用法的随意性则大为增加,却依然可以大兴冤狱。《汉书·刑法志》载,至孝武时,“奸猾巧法,转向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怨伤之”。至汉宣帝即位,深感决狱不平之患,思有所更改,因置“廷平”一职,“务平”刑狱。而涿郡太守郑昌却上疏批评道:“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这才又在理论上回到了秦的传统上。“定律令”,且遵行之,便是“以法治”;舍此而仅置“廷平”,则是舍法治而行“人治”。在一定情况下,此等“廷平”便可转成“招权而为乱首”。以“人治”即单凭人之道德良恶取舍为治则终无“法治”;以“法制”行“法治”则法治行。于秦法当去其酷烈及秦末滥的一面,而取其“以法治”的传统及“公平”的一面。P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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